2月8日,四川省发展改革委和四川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我省各级疾控预防控制中心新型冠状病毒核算检测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四川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按规定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的收费标准为72元/人次(含检测试剂)。
《通知》明确,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费单位为四川具备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资质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收费对象为自愿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的人员。
《通知》要求,在收费标准执行期限内,收费单位严格按规定收费,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并在费场所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收费单位应使用四川省级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财政票据,收入全额上缴同级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据悉,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通知。执行期间如遇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调整,按照新政策执行。
此前报道 各地不得随意增加核酸检测频次
根据《关于做好2021年春运期间群众返乡出行等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各地不得在现行政策的基础上擅自“加码”“层层加码”,随意扩大人群范围、增加核酸检测频次、改变居家健康监测方式等。不对低风险地区跨省流动到城市非重点人群进行核酸检测,不对省域内低风险地区返乡的非重点人群查验核酸检测证明。
2月8日,四川省发展改革委和四川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我省各级疾控预防控制中心新型冠状病毒核算检测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四川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按规定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的收费标准为72元/人次(含检测试剂)。
《通知》明确,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费单位为四川具备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资质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收费对象为自愿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的人员。
《通知》要求,在收费标准执行期限内,收费单位严格按规定收费,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并在费场所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收费单位应使用四川省级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财政票据,收入全额上缴同级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据悉,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通知。执行期间如遇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调整,按照新政策执行。
此前报道 各地不得随意增加核酸检测频次
根据《关于做好2021年春运期间群众返乡出行等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各地不得在现行政策的基础上擅自“加码”“层层加码”,随意扩大人群范围、增加核酸检测频次、改变居家健康监测方式等。不对低风险地区跨省流动到城市非重点人群进行核酸检测,不对省域内低风险地区返乡的非重点人群查验核酸检测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