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换人生28年案二审宣判,审判长答记者问

2021-02-08 17:01:56

来源:互联网

2021年2月8日,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郭希宽、杜新枝、姚策与被上诉人河南大学淮河医院以及上诉人姚策与被上诉人河南大学淮河医院侵权责任纠纷两案二审公开宣判。

上诉人郭希宽、杜新枝、姚策与被上诉人河南大学淮河医院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人姚策与被上诉人河南大学淮河医院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撤销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20)豫0204民初1485号民事判决;河南大学淮河医院赔偿姚策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602188.23元(已给付300000元,尚需给付302188.23元)。

上诉人郭希宽、杜新枝、姚策与被上诉人河南大学淮河医院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郭希宽、杜新枝、姚策与河南大学淮河医院对于“错抱”的事实均不持异议。河南大学淮河医院对杜新枝、姚策母婴登记管理混乱,对“错抱”事件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河南大学淮河医院给郭希宽、杜新枝、姚策造成精神损害,应予以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一审法院在综合考量本案的案件事实及损害后果、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后酌定河南大学淮河医院赔偿郭希宽、杜新枝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0元,赔偿姚策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0元,已经有所突破,对郭希宽、杜新枝、姚策给予了较大限度的保护,并无不当。

郭希宽、杜新枝、姚策上诉称应再提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理由不能成立。郭希宽仅提供了收入证明,未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其误工时间,不足以证明其因河南大学淮河医院的侵权行为导致的误工损失为11946元。河南大学淮河医院认可郭希宽存在2个月的误工期,一审法院据此认定郭希宽的误工费为6400元并无不当。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遂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上诉人姚策与被上诉人河南大学淮河医院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医院接生可谓健康所系,生命相托,承担着保护母婴安全的重大责任。人民群众期望医院在接生及母婴管理中特别严谨,特别负责,能够让母子一起平安出院。

本案中,1992年,河南大学淮河医院对产妇和新生儿实行母婴分离方式护理(母婴不同室护理),存在对杜新枝、姚策母婴登记混乱和相关化验单缺失等管理上的重大过错,造成“错抱”姚策的事件发生。姚策生母杜新枝称其是肝病患者,但因“错抱”导致姚策自幼不能跟随其生父母生活,很难准确判断姚策肝病原因,影响了姚策加强预防和治疗自身肝病的机会。姚策找到亲生父母时,病情已恶化,影响其对肝脏移植手术的选择和实现。虽然“错抱”与姚策罹患肝癌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但是“错抱”影响了姚策一生的命运。

亲情无价,生命至上。医院保障患者生命健康,责任重大,使命光荣,值得尊敬,而医院惟有谨慎尽责,方能避免过错和损害发生,赢得人民群众信任、理解和支持。

本案中,河南大学淮河医院尽力帮助姚策寻亲,先行支付部分治疗费用,此担当精神值得尊敬,但是,河南大学淮河医院过错明显,造成的后果严重,河南大学淮河医院应为其过去未尽谨慎职责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姚策请求的赔偿费用属于正常治疗产生,治疗费用及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等相关费用均在合理范围。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遂依法改判,支持姚策的上诉请求。

答记者问

二审宣判后,该案审判长接受采访,回应公众关注的几个问题。

郭希宽、杜新枝、姚策三人起诉请求的精神抚慰金共计180万元,一审法院支持40万元,二审法院予以维持,请讲一下具体理由?

审判长 :对精神损害予以金钱赔偿,虽然不能完全恢复被侵权人精神上的损害,但是可以对被侵权人的身心痛苦予以抚慰,实现对被侵权人合法民事权益的保护。精神损害赔偿与财产损害不同,无法像财产损害一样予以量化准确计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确定民事侵权中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主要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具体情节、损害后果、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予以综合考虑。本案中,“错抱”事件造成郭希宽、杜新枝和姚策一家骨肉分离,无法正常享受亲情。

而且,姚策的病情与错抱事件也有一定的关系。郭希宽、杜新枝和姚策分离达28年之久,重逢后便要承受亲生儿子身患重病的痛苦。河南大学淮河医院对“错抱”事件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也有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一审经过综合考量本案的案件事实及损害后果、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酌定河南大学淮河医院赔偿郭希宽、杜新枝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0元,赔偿姚策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0元,既有所突破,也较为合适。因此,二审予以维持。

姚策上诉后,二审法院予以改判,支持姚策的上诉请求,理由是什么?

审判长: 首先,河南大学淮河医院存在重大过错。1992年,河南大学淮河医院存在对杜新枝、姚策母婴登记混乱和相关化验单缺失等管理上的重大过错,造成“错抱”姚策的事件发生。

其次,本案“错抱”事件造成的后果严重。姚策生母杜新枝称其是肝病患者,而“错抱”又导致姚策自幼不能跟随其生父母生活,很难准确判断姚策的肝病原因,影响了姚策加强预防和治疗自身肝病的机会。在姚策找到亲生父母时,其病情已恶化,影响其对肝脏移植手术的选择和实现。从姚策的病情看,仍在不断恶化,生命垂危,步履艰难,给姚策造成很大的痛苦。“错抱”影响了姚策一生的命运。亲情无价,生命至上。医院保障患者生命健康,责任重大,使命光荣,值得尊敬。面对重大的责任和光荣的使命,医院只有做到谨慎尽责,方能避免过错和损害发生,赢得人民群众信任和支持。

最后,经审查,姚策请求的赔偿费用属于正常治疗产生,治疗费用及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等相关费用均在合理范围。河南大学淮河医院应为其过去未尽谨慎职责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综合以上几点考虑,二审予以改判,支持姚策的上诉请求。

本案的启示是什么?

审判长: 健康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追求,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都离不开健康,而医院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方面责任重大。

就医院接生而言,医院接生后的母婴管理一旦存在过错,会造成无法挽回的严重后果,本案就是一个鲜活的案例。人民群众期望医院在接生及母婴管理中特别严谨,特别负责,能够让母子一起平安出院。

面对人民群众的期望,医院必须健全管理制度、强化落实责任,避免“错抱孩子”、母子分离的悲剧再次重演。

本案二审改判河南大学淮河医院承担全部责任,还旨在警示医疗机构,在从事医疗活动中,应严格遵守医疗技术规范,实施完善的医疗管理制度,以防病治病,保障公民健康,建设健康中国。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2021年2月8日,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郭希宽、杜新枝、姚策与被上诉人河南大学淮河医院以及上诉人姚策与被上诉人河南大学淮河医院侵权责任纠纷两案二审公开宣判。

上诉人郭希宽、杜新枝、姚策与被上诉人河南大学淮河医院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人姚策与被上诉人河南大学淮河医院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撤销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20)豫0204民初1485号民事判决;河南大学淮河医院赔偿姚策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602188.23元(已给付300000元,尚需给付302188.23元)。

上诉人郭希宽、杜新枝、姚策与被上诉人河南大学淮河医院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郭希宽、杜新枝、姚策与河南大学淮河医院对于“错抱”的事实均不持异议。河南大学淮河医院对杜新枝、姚策母婴登记管理混乱,对“错抱”事件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河南大学淮河医院给郭希宽、杜新枝、姚策造成精神损害,应予以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一审法院在综合考量本案的案件事实及损害后果、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后酌定河南大学淮河医院赔偿郭希宽、杜新枝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0元,赔偿姚策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0元,已经有所突破,对郭希宽、杜新枝、姚策给予了较大限度的保护,并无不当。

郭希宽、杜新枝、姚策上诉称应再提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理由不能成立。郭希宽仅提供了收入证明,未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其误工时间,不足以证明其因河南大学淮河医院的侵权行为导致的误工损失为11946元。河南大学淮河医院认可郭希宽存在2个月的误工期,一审法院据此认定郭希宽的误工费为6400元并无不当。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遂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上诉人姚策与被上诉人河南大学淮河医院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医院接生可谓健康所系,生命相托,承担着保护母婴安全的重大责任。人民群众期望医院在接生及母婴管理中特别严谨,特别负责,能够让母子一起平安出院。

本案中,1992年,河南大学淮河医院对产妇和新生儿实行母婴分离方式护理(母婴不同室护理),存在对杜新枝、姚策母婴登记混乱和相关化验单缺失等管理上的重大过错,造成“错抱”姚策的事件发生。姚策生母杜新枝称其是肝病患者,但因“错抱”导致姚策自幼不能跟随其生父母生活,很难准确判断姚策肝病原因,影响了姚策加强预防和治疗自身肝病的机会。姚策找到亲生父母时,病情已恶化,影响其对肝脏移植手术的选择和实现。虽然“错抱”与姚策罹患肝癌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但是“错抱”影响了姚策一生的命运。

亲情无价,生命至上。医院保障患者生命健康,责任重大,使命光荣,值得尊敬,而医院惟有谨慎尽责,方能避免过错和损害发生,赢得人民群众信任、理解和支持。

本案中,河南大学淮河医院尽力帮助姚策寻亲,先行支付部分治疗费用,此担当精神值得尊敬,但是,河南大学淮河医院过错明显,造成的后果严重,河南大学淮河医院应为其过去未尽谨慎职责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姚策请求的赔偿费用属于正常治疗产生,治疗费用及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等相关费用均在合理范围。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遂依法改判,支持姚策的上诉请求。

答记者问

二审宣判后,该案审判长接受采访,回应公众关注的几个问题。

郭希宽、杜新枝、姚策三人起诉请求的精神抚慰金共计180万元,一审法院支持40万元,二审法院予以维持,请讲一下具体理由?

审判长 :对精神损害予以金钱赔偿,虽然不能完全恢复被侵权人精神上的损害,但是可以对被侵权人的身心痛苦予以抚慰,实现对被侵权人合法民事权益的保护。精神损害赔偿与财产损害不同,无法像财产损害一样予以量化准确计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确定民事侵权中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主要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具体情节、损害后果、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予以综合考虑。本案中,“错抱”事件造成郭希宽、杜新枝和姚策一家骨肉分离,无法正常享受亲情。

而且,姚策的病情与错抱事件也有一定的关系。郭希宽、杜新枝和姚策分离达28年之久,重逢后便要承受亲生儿子身患重病的痛苦。河南大学淮河医院对“错抱”事件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也有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一审经过综合考量本案的案件事实及损害后果、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酌定河南大学淮河医院赔偿郭希宽、杜新枝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0元,赔偿姚策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0元,既有所突破,也较为合适。因此,二审予以维持。

姚策上诉后,二审法院予以改判,支持姚策的上诉请求,理由是什么?

审判长: 首先,河南大学淮河医院存在重大过错。1992年,河南大学淮河医院存在对杜新枝、姚策母婴登记混乱和相关化验单缺失等管理上的重大过错,造成“错抱”姚策的事件发生。

其次,本案“错抱”事件造成的后果严重。姚策生母杜新枝称其是肝病患者,而“错抱”又导致姚策自幼不能跟随其生父母生活,很难准确判断姚策的肝病原因,影响了姚策加强预防和治疗自身肝病的机会。在姚策找到亲生父母时,其病情已恶化,影响其对肝脏移植手术的选择和实现。从姚策的病情看,仍在不断恶化,生命垂危,步履艰难,给姚策造成很大的痛苦。“错抱”影响了姚策一生的命运。亲情无价,生命至上。医院保障患者生命健康,责任重大,使命光荣,值得尊敬。面对重大的责任和光荣的使命,医院只有做到谨慎尽责,方能避免过错和损害发生,赢得人民群众信任和支持。

最后,经审查,姚策请求的赔偿费用属于正常治疗产生,治疗费用及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等相关费用均在合理范围。河南大学淮河医院应为其过去未尽谨慎职责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综合以上几点考虑,二审予以改判,支持姚策的上诉请求。

本案的启示是什么?

审判长: 健康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追求,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都离不开健康,而医院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方面责任重大。

就医院接生而言,医院接生后的母婴管理一旦存在过错,会造成无法挽回的严重后果,本案就是一个鲜活的案例。人民群众期望医院在接生及母婴管理中特别严谨,特别负责,能够让母子一起平安出院。

面对人民群众的期望,医院必须健全管理制度、强化落实责任,避免“错抱孩子”、母子分离的悲剧再次重演。

本案二审改判河南大学淮河医院承担全部责任,还旨在警示医疗机构,在从事医疗活动中,应严格遵守医疗技术规范,实施完善的医疗管理制度,以防病治病,保障公民健康,建设健康中国。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关键词: 人生 28 二审 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