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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和旅游部近日发布《文化和旅游部关于规范网络演出剧(节)目经营活动推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规定举办网上音乐会、演唱会等网络演出剧(节)目应先申请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通知》包括6部分内容。一是明确了网络演出剧(节)目的概念,以及与营业性演出网络直播的概念边界。二是要求从事网络演出剧(节)目经营活动应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三是提出进口和国产网络演出剧(节)目的管理要求。四是对网络演出剧(节)目内容管理提出具体要求。五是要求地方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加强行业管理,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六是鼓励行业创新发展,要求行业组织开展理论研究和行业自律工作。
《通知》提出,将境外举办的舞台演出活动通过网络直播的;将录制的舞台演出活动以音视频形式通过互联网提供的;提供专门为互联网传播制作的无现场观众舞台演出活动或虚拟舞台演出活动的;通过个人直播间提供舞台演出活动的均属于提供网络演出剧(节)目的情形。
《通知》拟规定从事网络演出剧(节)目经营活动,应根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申请取得经营范围包含“网络演出剧(节)目”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