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子知道”复旦大学EMBA人文商道讲堂请来上海市浦栋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费宏博和卞栋樑来详解民法典中的重要变化。
左图为费宏博,上海市浦栋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复旦大学法学硕士、美国波士顿学院法律硕士
右图为卞栋樑,上海市浦栋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复旦大学法学学士、韩国国际法律经营大学院国际法学硕士。
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施行后,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民法总则等法律同时废止,人们的生活中所遇到的法律问题基本被民法典覆盖。民法典有哪些新法条?土地使用权、居住权将发生怎样的变化?法定继承人的顺序以及可以继承的财产和过去有哪些不同?什么是“日常家事代理权”和夫妻债务的“共债共偿”?
我国法律体系中第一部法典化法律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实施。民法典是我国法律体系里第一部法典化法律,之前没有任何一部法律能叫“法典”。法典化的法律,并不是简单地把原来的法律拼凑起来,而是对已经不适应现实情况的规定进行修改完善,对经济社会生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作出有针对性的新规定。法典化的法律自成一个体系,有自己的价值体系和价值取向。它更强调对个人权利的保护,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对市场经济交易安全的保护,比原来的法律立意提高了一个层级。民法典是中国法治发展进入新阶段的标志。
民法典在规模上刷新了法律条款之最,有1260条,共七编,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随着民法典生效,原来我们耳熟能详的一些法律,比如婚姻法、继承法、合同法、物权法等法律同时失效。它们与民法典之间并不是并存的关系,而是完全被民法典取代了。
下面,来看看民法典对我们个人生活的意义。大家都知道一个最基本的法律——宪法。宪法是一个国家的基本法,民法典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它统管所有的民事法律关系。民法典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法典统管的范围,从个人由生到死所拥有的权利,到市场主体,比如公司的权利等等,方方面面都包括进去了。
民法典最基本的特点:私法自洽
先讲总则编,什么是民法?民法就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怎么理解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这个和民法形成对比的就是刑法和行政法。行政法调整的是行政机关、政府部门和行政具体行为相对人之间的关系,它不是平等主体。政府机关是强势的,而个人是弱势的,所以行政法强调政府必须依法行政,法律规定的可以做,法律没有规定的不能做。而在平等主体之间,民法的特点是什么?法律禁止的你不可以做,法律没有禁止的你就可以做。这就是民法和行政法的不同。
再和刑法比较,刑法调整的是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具体的犯罪嫌疑人、受害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比如一个人故意把另一个人打伤了,他很有钱,可以赔对方很多钱。这时候,不是你有钱就可以随便打人的,即便受害人原谅了他,检察院也会出来追究法律责任。受害人的谅解可以一定程度上减轻刑罚,但他挑战的是社会公共利益,对这种行为国家必须追究,这就是刑法。
而民法调整的是平等的市场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所以民法最基本的特点就是:私法自治。私法相对应的概念就是公法。这里我们讲的私法自治,就是指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行使权利,不受他人干涉。但私法自治只是强调形式上的人人平等,而无视事实上人与人之间的差异所产生的非平等事实,所以往往引起人们对社会公正的重新思考。其结果就是,法律不得不对这一原则做出诸多限制。其实民法一方面虽然规定了人们享有各种各样的权利,但是它更多强调的是民事权利主体行使权利时应该履行法律规定的和当事人约定的义务。订立了合同,就有履行的义务,这个合同对双方都是有约束的。对于不诚信的行为,法律是要惩罚的。
民法典的总则编还详细规定了民事主体。民事主体总的来说是三类,第一类是自然人,其中包括没有出生的胎儿,也享有相应的权利,比如遗产继承权。第二种民事主体就是法人,法人分三类,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以及特别法人,其中,特别法人包括政府机构、农村集体组织法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法人等。
这里要特别说明,民法典第65条规定,法人实际情况与登记的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比如,一个公司登记的股东是ABC,实际上A股东有很多股份是帮别人代持的,可能A背后的DEFG有很多。这种代持是否有效?根据民法典规定,这就属于法人实际情况与登记情况不符。如果这时候,A背着DEFG擅自把股份转让给新股东,这个新股东并不知道A是代持,就把股份按照市场价格买下来了,你不能对抗善意的相对人。这时,DEFG只能追求A的违约责任,不能向新股东追讨回股份。除非,新股东是恶意买下股份。
注意,不要混淆法人和法人机关。法人机关是指公司的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这些都是公司的法人机关,对外不能代表公司处理公司相关的民事权利。能够代表公司对外实行法律行为的机构是:公司的分支机构和职能机构,包括分公司、办事处、代表处。公司的财务部、总经理办公室都是职能机构,他们在职能范围内做的事,对公司是有约束力的,比如,人事部门敲章的劳动合同,是有效的。但是人事部把章盖在一个公司产品的买卖合同上,这显然是无效的。
民法典的创新:“居住权”入法
民法典对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了规定,70年到期自动续期,不需要使用权人提出任何的申请,客观上对住宅用地达到了永续产权的效果。当然,由于是使用权,你可能需要交纳费用,也有可能减免。相比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比如工业用地、商业用地、办公用地,期满后依照法律办理,什么意思?就是要申请续期,看政府是不是批准,是不是符合当时规划,如果规划变了,土地要收回来,那就不批准续期。即便是批准续期,也要按照当时市场的土地拍卖价补交费用。所以,续期是得不到法律保障的。
这次民法典有一个创新,叫“居住权”入法,这是原来的物权法没有的一项规定。民法典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住宅享有占用、使用的权利,以满足居住的需要。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和一般的合同有什么不同?没有对价条款,是可以无偿设立的。设立居住权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居住权不能转让和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居住权期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内容规定。
看一个例子:
老王早年丧偶,他有个妹妹。老王出资买房,为了自己老年得到照顾,他把妹妹和外甥女的名字写在房产证上。但是老王退休后,妹妹对他态度冷淡,未能履行承诺照顾他。老王要求收回房屋产权。从法律上说,已经赠予的东西要回来,法律上是不保护的。但在民法典出台以后,老王可以有新的选择,就是为妹妹和外甥女设立居住权,并且以养老照顾为条件。在他未得到照顾的时候,可以重新处分房屋,实现以房养老。这是居住权可能的一种形式。
接下来看看合同编。总的原则还是原来合同法的原则,就是订立合同应当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合法,不能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不能违反社会公德。比如,现在的热点代孕,这里就涉及到公德问题。代孕合同是否受法律保护,这个就不一定了。
会被视为无效合同的三种情况:
一、意识表示不真实,被骗或被强迫签署的合同,这是无效的。
二、合同内容违法,比如代孕合同,就会被视为无效。再比如,两个人决斗,签署一个合同,说打死不偿命,这个肯定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三、行为人不具有行为能力,未成年或有精神病的人。
离婚冷静期共有两个“30天”
“离婚冷静期”是原来婚姻法没有的规定,具体条文在民法典1076条和1077条。1076条规定自愿离婚的应当根据书面离婚协议,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自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申请。第二,在30日期满之后,双方还应该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被视为撤回登记申请。所以是两个30日,第一个30日是犹豫期,可以随时撤回。第二个30日一定要去领证,不领证一样被视为撤回。增加了离婚难度,法律不鼓励冲动离婚。
下面有个例子:
老王和妻子自愿离婚。老王喜欢画画,经常对外出售或赠送画作,但是价格很低,所以妻子不在意。在第二个30日的第一天,俩人亲自去领离婚证,刚走出大门,老王接到通知,有人以15万元求购画作。妻子要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这时候已经撤销不了了。但是如果是在第一个三十日里,妻子知道这个事情,情况就不一样了。
第二个是真实案例:
老王和小美离婚,在离婚第二天,老王彩票中奖600万,他发在朋友圈炫耀,被小美看到了,要求分割。老王抗辩彩票是自己妈妈买的。但因为老王有买彩票的习惯,而且彩票是婚姻存续期间买的,在买彩票的时候,就已经买了获得奖励的权利,所以最后法院还是判决小美可以分到一半财产。
民法典1064条,所谓的夫妻债务共债共签,就是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的共同表示所负的债务,这就是共债共签,要求双方共同确认。还有一个日常家事代理权,也就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付的债务,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什么叫“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付的债务”?
举个例子:
老王和妻子结婚多年,老王的父亲生病住院急需用钱,老王以个人名义向同学借款30万元为父亲治病。老王一直未还款,同学诉至法院,要求夫妻二人共同归还30万元的借款。这里涉及到什么叫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付的债务?我们法律上所说的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包括家庭日常的生活支出,抚养子女的支出,还有赡养老人的支出。老王的父亲是属于老王夫妻赡养义务的范围,所以为了老王父亲的生病住院,老王的借款就是一个典型的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付的债务。在这里就是属于典型的日常家事代理权,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需要夫妻二人共同归还。
但是在实务操作当中情况可能复杂很多。仍然以老王为父亲看病为例,假设老王父亲需要连续治疗两年,做四次手术,每次手术30万,于是老王就向同学一次性借了120万。在第一次手术之后,老王妻子就提出了离婚,此时的120万元是否能够全部认定为家庭生活的必要开支,从而认定为夫妻的共同债务吗?
首先,法律不可能规定的那么详细,法院判断一个事情必须从常理出发,这就是民法的特点。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的进步,每个人家庭情况的不同,每个人经济条件的不同,要需要由法官来衡量合理性。
比如,老王本来就是出名的企业家,他只是一时的资金周转困难,他向同学借了120万,作为他的妻子可能是跟他共同经营企业,也可能是分工。这种情况下,可能法官就会判定120万比较合理的,属于夫妻的共同债务,你哪怕当中离婚了,你仍然要共同承担归还的责任。但是如果老王只是普通的工薪阶层,他所借的钱已经远远超出了日常收入的标准,法院也会做出合理的判断,根据这个情况你可能前面的30万是在婚内使用掉的,所以应该是共同债务,后面的90万是离婚以后才用掉的,那可能就不应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所以这个并没有定论,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去判断。这里只是说明日常家事代理权有法律规定,但是比较模糊,需要在司法实践中的检验。
取消了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
继承编也是民法典更新比较大的部分。
首先,扩大了继承的范围。民法典1128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去,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这是原来继承法就有的。如果一个人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就由第二顺位继承人继承,也就是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这次民法典对第二顺位继承人做了扩张,增加了一个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死亡,由被继承人的子女代位继承。原来法律规定:第二顺位继承人都没有了的话,遗产归国家或集体所有。
这就是民法典所升华的价值取向,可以看出从立法者的角度来说,他们认为财产应该保留在自己家族手中,才能发挥最大的功效,只有这个家族的人才知道如何利用这些财产。所以,要尽可能扩大继承人范围,把公民私有财产留在私人手中,国家和集体并不需要这些遗产。这个规定出来以后,侄子、外甥、外甥女、侄女都可能成为遗产继承人。
民法典对于继承还有一个很大的更新,就是取消了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民法典1142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视为对遗嘱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主。
但原来的继承法并不是这样规定的。原来的继承法规定,公证遗嘱效力优先,哪怕公证遗嘱日期在最后立的遗嘱之前。这在实践中发生很多问题,有些人想要改医嘱,但身体条件已经不允许再去做公证了。
隐私定义范围被扩大浏览器识别搜索痕迹可能违法
民法典对于人格权也有相应的规定,主要在于隐私权的保护,明确了隐私权的定义。我们先看一个真实的案例,是民法典生效前的案子。朱女士在家上网,利用某搜索引擎搜索减肥、丰胸、人工流产等关键词。随后,她发现她在浏览一些网站的时候,相应就会出现减肥、丰胸、人工流产相关的广告。经查明,是某网站利用技术收集朱女士的搜索关键词,然后她在浏览网页的时候就会投放与以上关键词相符的广告。朱女士认为该网站侵犯她的隐私权,并诉至法院。
民法典实行前,我们国家关于公民个人隐私的保护是散在很多法律法规当中的。对于电子信息,主要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第一条规定,国家保护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和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电子信息,也就是说主要是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电子信息国家才保护。法院认定,该网站没有侵犯朱女士的隐私权。因为,关健词信息不构成个人信息,无法识别到她个人身上。第二,该网站也没有非法向他人提供公开朱女士的信息。所以,法院就驳回了朱女士的诉讼请求。当然如果这个案子是在单位公用电脑上网,有人能够通过广告推测朱女士的浏览记录,从而识别朱女士的身份,按照当时的法律,就有可能构成侵权。
民法典实施后,隐私的定义范围被扩大了。民法典1032条规定,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大家可以看到这里并不要求这个信息能够识别公民的个人身份,只要是自然人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活动、私密信息,就是当事人的隐私。根据新的民法典,刚才朱女士的案子,如果今天再提起的话,对于该公司是非常不利的,因为她上网活动本身就是私密活动。民法典1033条也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所以除非该网站取得了朱女士的明确同意,在民法典的规制下他是不能去窥视朱女士上网的私密活动。
接下来看最后一个民法典的更新,关于侵权责任的更新,作为法定免责事由的“自甘风险”。民法典第1176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我们看一下什么叫做“自甘风险”。
比如:
老王退休后喜欢打羽毛球,经常和球友约比赛。有一天他约退休同事在公园打球,被同事的一击重扣击中了右眼。老王的右眼曾经安装过人工晶体,经诊断老王的右眼人工晶体脱位,且积血。老王将同事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八千五百余元。在民法典生效前,法院有可能判定老王的同事承担一部分的护理费和医疗费。但是在民法典生效之后,老王这个请求可能就会全部被法院驳回,因为这是属于“自甘风险”——你自愿参加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造成了伤害后应当自己承担。
还有打麻将的案子:
有人打麻将,一打打二十几个小时、三十几个小时,一天没有胡,最后胡了一把,一激动脑溢血昏过去。有家属就认为,牌友怎么能放任他人打牌打那么久。当然,因为民法典生效的时间比较短,这类案例还没有真正经过司法检验,但是我认为这可能都属于自甘风险的范畴,不能随意索赔。
但是有一点,请喝酒或者是灌酒导致他人伤亡,事后可能会被追究责任。这种案件可能还会有,因为喝酒不属于文体活动。
假设老王的同事是故意以羽毛球扣杀的方式,追求对老王身体的损害,该同事还是需要承担侵权责任的,如果造成比较严重的伤害甚至要承担刑事责任。公园要不要承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也就是公园,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也就是说如果公园的羽毛球场地有缺陷,公园可能还是要承担责任。但是如果场地都是符合规范的,纯粹就是打球当中发生的意外,经营管理者是不承担责任的。
作为对管理学专业课程的补充,“君子知道”复旦大学EMBA人文商道讲堂秉承“商道人文,融汇贯通”的目标,让学生从人文中汲取力量,拥有大智慧、大视野、大情怀。依托复旦大学强大的名师资源,为EMBA学生校友分享商道、人文和政经等热门话题。
免责声明:市场有风险,选择需谨慎!此文仅供参考,不作买卖依据。
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