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联合车险怎么样?未如实告知是否影响理赔?
典型案例
某先生购买车险,其购买车险时提供的车辆性质为非营运车辆,但其车辆实际使用性质为出租、租赁营业车,其载客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以其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风险提示
投保人在投保时,一定要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特别保险标的具体情况,确保在出险时,能够行使和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免责声明:市场有风险,选择需谨慎!此文仅供参考,不作买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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