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0日下午,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巴巴”)与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就有关“双十一”商标的两起行政案件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进行了公开庭审。众多小伙伴们惊呆了,纷纷放下手里的瓜,搬来小板凳坐等两大电商平台的“互掐”。提起知识产权及商标保护,就不得不提到千柚知产,作为一家专注为客户提供专业的知识产权服务运营商,四川千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立足于成都,业务覆盖全国256个城市,已经为3000多万客户提出了知识产权保护方案,以商标交易为核心,逐步延伸到知识产权综合服务。
那么,千柚知产这就带您深度还原“双十一”商标纠纷案件的始末——
2011年11月1日,阿里集团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申请注册了“双十一”文字商标,并于2012年12月28日获准注册。
2018年,京东公司认为阿里集团在2015年11月至2018年11月的三年间,没有实际使用“双十一”商标,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撤销该商标的申请。
今年5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审查认为,阿里集团对“双十一”商标在“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替他人推销”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对这部分服务上商标的注册应维持;但在“商业管理辅助;商业信息”等多项服务上没有使用,故撤销其余部分服务的商标注册。
在本案中,京东与阿里各执一词,京东认为“双十一”是对每年11月11日购物节的一种习惯性表达,不仅在电商领域,教育、航空等各个行业也都使用,全社会共同参与,应属于公共语言,不应落入私权垄断的范围。阿里则认为其作为“双十一”购物节的创始方,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智力投入,每年的推广营销费用巨大,这才让购物节具有了如此大的影响力。
千柚根据《国家知识产权保护法》分析,在“商业管理辅助;商业信息”等服务上的使用,指的是针对工商企业提供的商业信息服务,而阿里集团提交的证据均是向消费者进行推广,并且没有从中获得对价,这与商标类目的要求不符。那么,千柚认为基于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撤销此部分服务的商标注册是有一定道理的。
目前案件仍在审理中,还未有结果,千柚知产提醒您:商标和品牌是无形资产,它能给拥有者带来溢价、产生增值,能有效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区域经济竞争力,所以创新型企业一定要注册好自己的商标,提前做好知识产权保护战略布局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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