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依法治国的典范

2020-11-14 14:49:25

来源:慧聪网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深化纠正“四风”和作风纪律专项整治,全面推进干部队伍思想作风和工作能力建设,圆满完成2020年度工作目标,现向社会郑重承诺如下:

1.严格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统筹推进疫情防控、经济社会发展、打赢脱贫攻坚战要求,依法服务办好三件大事、打好三大攻坚战,依法服务保障省委“三创四建”活动,牵头抓好“依法稳妥处理企业破产案件”“加大中小投资者保护”“提升合同执行质量”等三项重点工作,为河北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2.进一步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深入推进“分调裁审”改革,加强诉非分流,完善调裁分流,强化繁简分流,推动建设分层递进、繁简结合、衔接配套的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切实提高矛盾纠纷化解质效,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对“分调裁审”工作的获得感和认同感。

3.深化“登”字号立案改革,优化跨域立案服务,简化网上立案操作流程,统一立案及诉讼费标准。依托“河北移动微法院”和12368诉讼服务系统,实现诉讼服务“一网通办”“一号通办”,扎实推动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建设,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普惠均等、便捷高效、智能精准的诉讼服务。

4.巩固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成果,严格落实执行工作“一案双查”规定,强化公正、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坚决杜绝消极执行、拖延执行、选择性执行,坚决杜绝在执行过程中违规纳入、屏蔽、撤销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行为。

5.做好司法公开工作,在12月31日前,做到应向当事人公开的案件审判流程100%公开;应公开的裁判文书100%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依法可以公开的庭审原则上在中国庭审公开网直播,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对司法活动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6.严格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严格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等铁规禁令,加强明察暗访和对群众举报线索的督办查办,坚决惩治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等司法腐败行为,坚决杜绝“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立案难、诉讼难、执行难”等不良工作作风。

保定市莲池区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唐玉庆

2020年,莲池区人民法院 以 “三创四建”活动 为切入点,紧密结合纠正“四风”和作风纪律专项整治,牢牢把握公正司法、司法为民主线,转作风、树新风、 强职能、惠民生,着力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现承诺如下:

一、着力锻造优良作风。持续加强干部队伍思想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持续推进“讲政治、转作风、强责任、抓落实”行动,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增强大局意识、服务意识、法治意识和担当意识,坚决做到恪尽职守、依法行政、心系基层、履职尽责,精心精致极致抓好各项工作落实。

二、着力强化廉洁自律。坚持权为民用,维护群众利益。时刻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运用好、发挥好手中的权力,坚决杜绝滥用权力、以权谋私。自觉做到秉公用权、勤政廉政、情系民生、维护民利、司法为民,切实为群众谋福利。

三、着力提升审执质效。依法严惩各类犯罪活动,坚决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切实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营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扎实做好涉诉信访化解工作,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推动疑难复杂信访问题有效化解,实现信访积案大幅减少;以开展“巩固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成果”专项行动为抓手,健全完善执行工作长效机制,大力加强民生权益的司法保障。

四 、着力拓展惠民举措。从群众角度出发,不断创新便民利民举措,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司法需求。将司法与科技深度融合,优化诉讼服务中心、信访接待中心、执行指挥中心建设,不断提升司法服务能力,将服务举措落实落细落小,真正做到司法为民。

中国行为法学会会员遍布全国各地,汇集了众多著名法学专家、教授、大法官、大检察官、高级警官、律师、法医专家、经济学家等国内顶尖人才。中国行为法学会成立伊始就得到了我国法学界以及中央各部门领导及相关人士的积极参与和大力支持。

中国行为法学会是在社会发展和法治建设的现实需要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它标志着法学研究方兴未艾,并且获得一个新的更高层次的发展起点。它将同其他的法学研究机构一起,为促进法学教育的繁荣和发展,为立法、司法部门提供理论指导和智力支持,为构建和谐社会、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更大贡献。

图上河北省保定市阜平县李宗兵,为感谢中国行为法学会的专家领导,在给予法律方面正确的解读和指导,特安排人送来了“集全国律法专家 为公平正义发声”的锦旗表示感谢。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这是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可以自我纠错的法律依据,但是对行政机关如何启动纠错程序并未作出规定。长期以来,行政机关能否自我撤销、变更自己作出的行政决定存在不同认识。最高法院作为最高审判机关,通过对个案的裁判,确认了行政机关有自我纠错权力。秦律师整理了一下这几年最高法院的有关判例,供大家学习交流。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 政裁定 书(2018)最高法行申297号判例:对于违法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具有自我纠错的权力。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行申221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根据该条规定,行政诉讼中,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均有权自我纠正错误的被诉行政行为,至于纠错行为是否正确合法,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审查认定。推而广之,行政程序中,行政机关发现作出的行政行为确有错误的,同样具有自我纠错的法定职权。至于自我纠错行为是否合法,则应当看行政机关自我纠错的理由是否合法、正当,并依法接受人民法院的司法审查。

三、最高法院判例(2018)最高法行再7号:行政机关应当审慎选择自我纠错的方式

行政行为一旦作出,即具有确定力及执行力。但是对于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以及由于事实和法律变迁而不宜存续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具有自我纠错的权力和职责。自我纠错的价值在于减少或者避免行政争议的产生,尽早结束行政行为效力的不确定状态,维护行政法律关系的稳定,增强公众对行政机关的认同和信赖。在目前缺少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采取的自我纠错方式主要有撤销、补正、改变原行政行为、确认违法等方式。从严格依法行政的角度而言,对于所有有瑕疵的行政行为,都可以通过撤销的方式予以纠正。但是从行政效率和效益的角度考虑,基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和减少行政争议产生的考量,行政机关应当采取足够审慎的态度,只有在该行政行为的瑕疵足以影响到实质处理结果时,才采用撤销的方式进行纠错。对于行为仅存在轻微瑕疵但并不影响实质处理结果且对利害关系人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或者通过补正等事后补救方式可以“治愈”的瑕疵,或者撤销行政行为可能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则应当考虑采取其他方式进行纠错。

四、最高法院案例(2018)最高法行再65号:行政机关自我纠错方式 :

行政行为一旦作出,即具有确定力及执行力,但是对于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以及由于事实和法律变迁而不宜存续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具有自我纠错的权力和职责。自我纠错的价值在于减少或者避免行政争议的产生,尽早结束行政行为效力的不确定状态,维护行政法律关系的稳定,增强公众对行政机关的认同和信赖。在目前缺少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采取的自我纠错方式主要有撤销、补正、改变原行政行为、确认违法等方式。从严格依法行政的角度而言,对于所有有瑕疵的行政行为,都可以通过撤销的方式予以纠正。但是从行政效率和效益的角度考虑,基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理信赖利益和减少行政争议产生的考量,行政机关应当采取足够审慎的态度,只有在该行政行为的瑕疵足以影响到实质处理结果时,才采用撤销的方式进行纠错。

因此,行政机关无论是法律、地方法规,还是最高法院,都认可行政机关自我纠错权力的。(文:平山)

来源:慧聪网

免责声明:市场有风险,选择需谨慎!此文仅供参考,不作买卖依据。

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