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承保车外设备,起火燃烧也可保
新能源车险示范条款发布
12月14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新能源汽车商业保险专属条款(试行)》(以下简称《条款》),由《新能源汽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试行)》《新能源汽车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示范条款(试行)》组成。《条款》将如何为新能源汽车消费者提供更加有效和有针对性的保险保障?记者采访了协会和专家。
《条款》设计有哪些亮点?
保险场景多元化、保险责任定制化、保险保障人性化
“在保险责任上,既为‘三电’系统提供保障,又全面涵盖新能源汽车行驶、停放、充电及作业的使用场景;在条款开发上,既考虑当前的主流技术路线,又对新能源汽车产业的新业态留有创新空间。”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党委委员、副会长王玉祥介绍,《条款》涵盖了4个主险和15个附加险。
从险种结构方面看,《条款》与现行的《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相比有不少创新。平安财险副总经理吴涛分析,《新能源汽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试行)》有3个主险、13个附加险,主险在结构上与现行《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保持一致,附加险除保留现行《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9个附加险外,修改完成了《附加新能源汽车增值服务特约条款》,新增了《附加外部电网故障损失险》《附加自用充电桩损失保险》《附加自用充电桩责任保险》3个示范附加险。
人保财险市场总监毛寄文认为,《条款》亮点主要体现在3个方面:一是保险场景多元化,比如结合新能源汽车充电使用的特点,开发《附加自用充电桩损失保险》《附加自用充电桩责任保险》,集中解决新技术应用中辅助设施产生的风险;二是保险责任定制化,突出新能源汽车电池及储能系统、电机及驱动系统等“三电”系统的构造特征,将保障范围扩大至车辆特定的使用场景,如自助充电、专用车辆工程作业等;三是保险保障人性化,结合新能源汽车充电过程中的风险设计《附加外部电网故障损失险》,承保由于外部电网输变电故障、电流电压异常等导致的车辆损失。
新能源汽车特有损失如何保障?
新能源汽车起火燃烧、充电桩损失都在保障范围之内
新能源汽车创新的用车场景,也衍生出新的风险点。比如新能源汽车以动力电池作为储能装置,车辆辅助设备延伸至充电设施,在车辆使用过程中,除了传统的交通意外风险,动力电池起火、爆燃引发等重大事故构成新的风险因素。这类新能源汽车独有的意外风险如何保障,是消费者关注的焦点,也是前期条款设计调研的重点。
中华财险副总裁沈华介绍,新能源汽车的起火燃烧既属于“新能源汽车损失保险”的保险责任,也在“新能源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保障范围之内。“目前,车险三者险责任限额最高可到1000万元,建议广大新能源汽车车主在投保时可根据自身风险保障需要,选择合适的第三者责任限额投保。”沈华表示。
同时,沈华建议,消费者在投保车险三者险的基础上,还可以选择投保“法定节假日限额翻倍险”,在法定节假日(含周末)期间,车险三者险的责任限额可扩大一倍,消费者仅需支付较低的保费就可获得翻倍的风险保障。
此次新增的《附加自用充电桩损失保险》《附加自用充电桩责任保险》两个附加险也备受关注。《附加自用充电桩损失保险》为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被盗窃或遭他人损坏导致的充电桩自身损失提供保险保障;《附加自用充电桩责任保险》保险责任涵盖了电桩可能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条款》将充电桩设备自身损失以及可能引起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纳入保险责任,这是保险行业首次将车外设备纳入保险责任,是围绕消费者用车场景提供保险保障的一次大胆探索、重要突破和全新尝试。”国寿财险副总裁傅天明表示。
理赔流程有什么变化?
拓宽保障边界,尽力避免理赔争议,持续升级理赔服务
新能源汽车理赔流程与传统机动车相比有何不同? “对消费者来说,理赔流程与现行的《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不会有明显差异。”人保财险理赔部总经理毕欣介绍,但针对新能源汽车的风险特性和使用特点,理赔也呈现一些新特点。
毕欣举例,除了将外部电网故障、充电桩损失和责任等风险纳入保险理赔范围,拓宽保障边界之外,《条款》还对“新能源汽车”“使用被保险新能源汽车过程”“电池衰减”等专有名词表述进行释义,避免因名词理解差异引发保险理赔纠纷。此外,《条款》持续升级理赔服务,对理赔相关环节可能涉及的风险点、服务标准和操作规范进行全面梳理。“依托科技赋能,我们将推出更多线上化、个性化、差异化的新能源专属理赔服务举措,更好地满足不同消费群体的保险理赔服务需求。”毕欣说。
专家们认为,在新能源汽车技术不断迭代更新、新能源汽车保险历史数据积累较少的情况下,只有加快产品创新、加快经验数据的积累,同时加快与汽车等相关产业的融合,收集更多行业信息,才能推动新能源车险高质量发展。(记者 赵展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