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已有13家公司完成退市——
A股优胜劣汰良性局面加速形成
新一轮退市制度的威力正在显现。6月2日,*ST北讯、*ST斯太以及天翔环境3家公司被终止上市。作为退市新规首个执行年度,今年已有13家公司完成退市。交易类强制退市和财务类强制退市增多的现象充分说明,A股市场优胜劣汰的良性局面加速形成。
退市新规显威力
完善的退市制度是股市的“净化器”和“稳定器”。2020年11月2日,《健全上市公司退市机制实施方案》获审议通过,沪深交易所也于2020年12月31日发布实施新修订的退市制度。
与过去相比,退市新规设置了财务类红线、交易类红线、规范类红线、重大违法类红线,退市标准更具可执行性、包容性,退市流程大幅简化。其中,组合类财务指标替代单一财务指标,“面值退市”指标改为“1元退市”指标,取消交易类退市情形的退市整理期设置等。
自1999年以来,A股共有80家公司被强制退市,平均每年不足4家,而同期年均IPO公司数为157家。在新股发行核准制下,“壳资源”稀缺,“保壳”动机使退市过程反复,市场出清效率低下,助长投机风气。
退市新规实施以来,A股多元化退市渠道更加畅通,“僵尸企业”加速出清。今年以来已有13家公司完成退市,具体看,有5家公司触及财务类退市指标,7家触及面值退市指标,1家被“吸收合并”而退市。在新一轮退市制度发挥效力以及严监管形势下,A股“不死鸟”公司、“久拖不退”、花样“保壳”等退市难题正得到有效缓解。
“新一轮退市制度落地以来,最大的亮点是强调‘1元退市’情况,市场炒壳、保壳的情况更少。”申万宏源证券首席市场专家桂浩明认为,新规出台后对业绩差、勉强维持生存的公司形成压力,未来这类公司将由市场选择来决定去留。与财务指标退市、公司经营违规行为退市相比,“1元退市”带有投资者主观判断特点。今年以来,“1元退市”公司的占比增大。从目前情况看,更多投资者从市场长期发展角度看对新退市制度日趋认可。
中航基金首席投资官邓海清表示,新一轮退市制度极大缓解了A股市场退市难的“肠梗阻”,有利于清退劣质企业,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促进股市新陈代谢和长期健康发展。为接下来注册制的全面推行做准备,也可震慑上市公司,激励上市公司规范经营和管理,改善盈利状况。
配套制度要跟上
退市新规带来的变化显而易见,但“应退尽退”并不意味着“一退了之”,需要市场各方形成合力,强化对违法违规行为的立体化追责,切实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中原证券首席经济学家邓淑斌表示,除了退市制度之外,目前提升资本市场资源配置效率主要体现在“资本市场体系建设”“投资者引导”两方面。既要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又要通过注册制改革放宽准入渠道、提升上市公司质量,还要注重对于投资者的引导,减少市场非理性因素。
邓淑斌认为,在构建多层次资本市场上,要注重“层次明晰”,对于创业板、科创板等场内市场注重企业定位、服务制度的差异化,只有形成明晰的市场定位,投资人与企业间的资金融通才更有效率。不能只关注构建“池子”,还要注重“引流”,让市场活跃起来,才能真正更好服务实体经济。还要完善股权投资机构的退出机制,切实保护投资人利益,让“池子”的流动性更充足。
以完善的审计制度为代表的信息披露制度也很重要。在被业界称为“史上最严年报审计”的2020年年报审计过程中,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上市公司增加约30家,审计机构功能得到较好发挥。
粤开证券首席策略分析师陈梦洁表示,常态化退市机制落地需要资本市场中其他制度的完善与配合,还需要相应配套的法律保障。退市不是一退了之,尤其是存在财务造假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相应责任人应承担法律责任。
“新证券法的发布实施、信息披露制度的规范等都是对资本市场生态系统的完善,也是对常态化退市机制的有效支持。只有真正做到市场‘有进有出、优胜劣汰’,上市公司的质量才会得到保障,投资者利益才会受到保护,才能推动金融市场繁荣发展。”川财证券首席经济学家陈雳说。
桂浩明表示,除了面值退市之外,未来还可引入交易状况等指标退市,对流动性一直不佳、鲜有人问津的“仙股”公司形成退市压力。又如,未来可引入换手率等相对量指标来完善退市制度。
主体责任需分清
上市公司是实体经济的“基本盘”,完善退市制度也好,修改信息披露制度和新股发行制度也罢,根本目的是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上市公司的优劣交由投资者判断,而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上市公司必须承担起主体责任。深圳证券交易所理事长王建军认为,提高上市公司质量首先要求公司自身不作假,不做假账、不说假话,给投资者一个真实的上市公司;其次,不越界,守底线、负责任,做守法合规、诚实守信的上市公司;再次,重回报,管理好企业,回报好投资者,做受人尊敬的上市公司;最后,抓主业,不盲目扩张、不粗放发展,做科学治理、稳健经营的上市公司。
遵纪守法是上市公司健康发展的最低标准之一。诺亚控股集团首席经济学家夏春认为,在注册制下,上市公司“宽进宽出”,重要的不是退市数量,不能理解为“退市公司越多越好”,更应关注的是上市公司质量。从法律制度看,上市公司自身除了遵守资本市场各项规章制度之外,还要严格遵守新证券法和刑法修正案。
夏春认为,部分上市公司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具体形式虽然多种多样,但大多还是反映在信息披露违规,特别是财务造假方面。2020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与新证券法相衔接,大幅提高了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和操纵市场等四类证券期货犯罪的刑事惩戒力度,强化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键少数”的刑事责任追究,压实保荐人等中介机构的“看门人”职责等,为上市公司退市后的投资者赔偿等举措带来更多法律依据。(记者周琳马春阳钱箐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