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赵英明报道5月26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首次审议了省政府关于提请审议《辽宁省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草案)》的议案。
据介绍,现行的《辽宁省医疗废物管理实施办法》发布于2005年,与新时代我省做好医疗废物管理和处置工作的新要求已不相适应。制定本条例旨在落实党中央和国家关于补齐医疗废物收集、处理短板等要求,提升我省医疗废物管理水平和处置能力。
在医疗废物全过程管理方面,草案提出,省、市、县政府应当将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卫生健康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医疗废物从收集到处置全过程的疾病防治和污染防治统一监管工作;利用信息化技术手段,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信息共享制度,实现信息互通共享。
为使医疗废物应收尽收,草案提出,市政府应当制定集中处置设施建设方案和确定集中处置单位,并由集中处置单位组织设施建设;鼓励发展移动处置设施和预处理设施,为偏远地区提供医疗废物就地处置服务;医疗卫生机构应及时与集中处置单位签订医疗废物处置合同,附近没有集中处置单位且无住院病床的医疗卫生机构,可委托有贮存设施的医疗机构暂存医疗废物。
在重大传染病疫情期间医疗废物应急管理方面,草案提出,重大传染病疫情期间,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收集运送涉疫医疗废物间隔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同时,根据防控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设置专门的废弃防护用品收集设施。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发生时,省、市、县政府应当建立医疗废物应急处置方案,统筹应急处置设施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