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辽宁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5月1日起实施
“首违不罚”和不予处罚情形增至41项
3月30日,记者从省税务局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今年5月1日起,我省实施新修订的《辽宁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及税务行政处罚免罚清单。
现行辽宁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批)是2017年1月1日起实施的。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发展,原有规定中的裁量范围过窄、裁量基准不够量化等问题亟须完善。
与现有裁量基准相比,新规有4方面的变化,即裁量范围更大、内容更全面、法律涵盖范围更全、不予处罚范围扩大。比如,新规由现行裁量基准的8项扩大到修订后的77项,基本涵盖涉税处罚的所有法条。按照具体情形特征,对每项违法行为划分了“轻微”“较轻”“一般”“严重”4个阶次,分别确定相应的处罚标准,将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限制在更小范围内,这不但使税务执法的指导性更强、操作性更强,更有利于保护纳税人缴费人和其他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更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
据介绍,新裁量基准的编制遵循“能不罚就不罚、能少罚就少罚”的原则,在合法范围内尽量减轻行政相对人的负担。比如,现行裁量基准规定了5项不予处罚情形,而修订后的裁量基准则将“首违不罚”和不予处罚情形增加到41项。同时,对全省范围内的同一种类型的税收违法行为予以相同的处罚,即在全省范围内实现“同错同罚”,对纳税申报、发票类危害后果较小等违法行为降低处罚标准。
为防止出现人为改动和处罚随意性问题,辽宁省税务局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内嵌于“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之中,对申报、发票等26项日常税费征管类处罚自动计算并固化处罚结果,让人为因素干预处罚成为不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