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刘 乐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遇到过这种情况:朋友欠钱但偿还能力有限,在债权人的要求下,朋友请自己在借款手续中签字盖章,以对债权人保证该笔欠款能够得到清偿。但事后朋友不还钱,债权人找自己承担还款责任时,又悔不当初。
日前,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徐浩结合一起具体案例,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关于“债务加入”的新增规定。
在案例中,李某于2012年从张某处借款100万元,并向张某出具了借条。李某系某公司的股东,随后其将该借款用于公司的经营运转。借款到期后,李某迟迟未能还款。2018年,该公司在该借条借款人处加盖公司印章,愿意与李某共同偿还借款,但一直未偿还。2020年,张某将李某及该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李某对借款无异议,表示愿意还款。但公司认为其仅在借条上盖章,并未实际从张某处收到借款,故不应承担还款责任。双方未达成调解。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之规定,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该条规定即并存的债务承担,学理上又称为债务加入,是指债务人并不脱离原合同关系,第三人加入债务的关系后,与债务人共同向债权人履行债务。
在债务加入情形下,原债务人并不能全部或者部分免除承担债务的责任,在此基础上增加一个第三人对债权人履行债务,不仅对债权人没有风险,反而增加了债权实现的安全性。已经废止的合同法中并无此规定。
徐浩提示,鉴于此类情况,大家要谨慎处理,以免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负担。首先,在朋友借款手续上不能轻易签字盖章,一旦签字盖章,法院就完全有可能要求自己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而且该偿还责任除非明确规定数额和期限,否则法院有可能按照全部欠款要求自己承担还款责任。其次,即使本人愿意对朋友的欠款承担偿还责任,也请在借款手续中明确自己的身份,最好是一般保证人,并要求写明在债务人无力承担债务时自己再承担补充还款责任,这样做可以要求债权人在向自己追偿朋友欠款前先行向朋友主张偿还责任,无形之中也能督促债务人优先还款,防止恶意逃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