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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证监局近日对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新光圆成”或“ST新光” 证券代码:002147)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发布了安徽证监局市场禁入决定书〔2019〕3号和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7号。经查明,新光圆成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新光圆成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2018年中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一)新光圆成假借支付第三方股权收购款名义,向控股股东提供资金
2017年5月12日,新光圆成子公司浙江万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某地产)与南国某豆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国某豆)签订《合作意向协议》,拟受让南国某豆持有的无锡汇某置业有限公司股权。在虞云新的安排下,万某地产以支付股权收购款的名义,分别于2018年5月7日、2018年5月15日向南国某豆划转共760,000,000元资金,之后南国某豆通过无锡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将款项最终划转至新光圆成控股股东新光集团,由新光集团实际占用,该金额占新光圆成2017年底净资产9.46%。上述事项发生后,新光圆成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也未在2018年中期报告中披露,直至2018年12月3日,在公告中披露了上述控股股东资金占用事实。
(二)新光圆成及其子公司在未经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假借债务转移的方式向控股股东提供资金
2018年5月,在未经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新光圆成及其子公司万某地产将其应还新疆华某工贸(集团)有限公司101,166,666.70元、江西跃某实业有限公司307,277,777.78元、上海坪某实业有限公司204,333,333.34元、陈某62,449,999.99元资金直接转入新光集团,新光集团并未向债权人归还上述款项,由其实际占用。
上述债务转移事项由虞云新下达支付指令,财务总监胡华龙、监事张云先负责执行,累计向新光集团提供资金675,227,777.81元,占公司2017年底净资产8.41%。
新光圆成未按照2018年4月修订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10.2.4的规定及时披露上述关联交易事项,亦未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8号,以下简称《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在2018年中期报告中披露,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情形。
二、新光圆成未按规定披露为关联方提供的重大担保,2018年中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一)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新光圆成于2017年12月至2018年9月期间违规为虞云新、周晓光、新光集团及新光集团子公司浙江新某饰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某饰品)、上海希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希某)等关联方提供担保,担保额度/金额为2,951,910,000元,其中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发生的金额为2,601,910,000元,占新光圆成2017年底净资产32.39%。截至2019年5月4日,违规担保本金余额2,751,910,000元。
(二)共同借款
新光集团于2018年8月13日向自然人方某校借款80,000,000元并签订《借据》,新光圆成、新光圆成子公司义乌某中心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义乌某中心)作为新光集团及其子公司新某饰品的共同借款人签字,周晓光、虞云新作为保证人签字,该金额占新光圆成2017年底净资产1%。
新光圆成未按照《股票上市规则》9.11、10.2.3、10.2.4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七)项的规定及时披露上述违规担保及共同借款事项,并且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发生的违规担保未按照《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在2018年中期报告中披露,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情形。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借款合同、担保合同、询问笔录、银行账户资料、支付指令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安徽证监局认为,新光圆成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共同借款事项,披露的2018年中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等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和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情形。
周晓光时任新光圆成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同时兼任新光集团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虞云新时任新光圆成董事,同时兼任新光集团副董事长,新光圆成为新光集团子公司上海希某违规担保事项由周晓光安排、指使,新光圆成其他违规担保事项、共同借款事项、新光集团非经营性占用新光圆成资金的关联交易事项均由虞云新决策、安排、指使,周晓光在有关资金划转审批单、担保合同、借款合同上签字,知悉上述事项,周晓光、虞云新是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胡华龙时任新光圆成财务总监,张云先时任新光圆成监事,同时兼任新光圆成子公司万某地产财务总监和董事,胡华龙、张云先在知悉债务转移事项不合规的情况下,仍按照虞云新要求执行资金划转,在上述违法事项中未履行勤勉尽责的法定义务,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周晓光、虞云新为夫妻关系,其二人作为新光圆成实际控制人,直接授意、指挥并实施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并且向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隐瞒事实,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安徽证监局决定:
一、责令新光圆成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二、对周晓光、虞云新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
三、对胡华龙、张云先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四、对周晓光、虞云新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
此外,安徽证监局指出,周晓光、虞云新作为新光圆成董事、实际控制人,其指使、安排新光集团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关联交易事项、上市公司违规担保事项、共同借款事项,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情节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和第五条的规定,决定对虞云新、周晓光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中国网财经查询到,1月7日,新光圆成董事会收到周晓光及虞云新的书面辞职报告。周晓光因个人原因辞去公司董事、董事长职务、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审计与监督委员会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虞云新因个人原因辞去公司董事、总裁职务、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辞职后,二人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
天眼查显示,新光集团是新光圆成控股大股东,持股比例为62.05%。
《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规定:下列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一)发行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发行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发行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内设业务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证券从业人员;
(四)证券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证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证券服务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人员和证券服务机构的实际控制人或者证券服务机构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内设业务部门、分支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证券投资基金从业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有关责任人员。
《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五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3至5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行为恶劣、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或者在重大违法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等情节较为严重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5至10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终身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一)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构成犯罪的;
(二)从事保荐、承销、资产管理、融资融券等证券业务及其他证券服务业务,负有法定职责的人员,故意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义务,并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采取隐瞒、编造重要事实等特别恶劣手段,或者涉案数额特别巨大的;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从事欺诈发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严重扰乱证券、期货市场秩序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者获取违法所得等不当利益数额特别巨大,或者致使投资者利益遭受特别严重损害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应当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存在故意出具虚假重要证据,隐瞒、毁损重要证据等阻碍、抗拒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调查职权行为的;
(六)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5年内被中国证监会给予除警告之外的行政处罚3次以上,或者5年内曾经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
(七)组织、策划、领导或者实施重大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活动的;
(八)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