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与多家保险公司发布《关于建立被执行人人身保险产品财产利益协助执行机制的会议纪要》,明确了人身保险属于可强制执行责任资产。这是继江苏、广东、北京等地之后,又一地确认“人身保险金不具有‘避债功能’”,这对于打击“老赖”逃避偿债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保险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于是,在金融产品市场里,就有保险营销人员一度将人身保险的“避债功能”吹得神乎其神。在他们口中,仿佛债权人遇到购买了特定的人身保险产品的“老赖”就没辙,债权人不仅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也不能要求用保险金偿还债务。
事实果真如此吗?答案是否定的。保险金是指发生了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符合保险责任、保险公司给付的款项。相关法律条款中关于保险金的规定,目的是为了保护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请求保险金的合法权利,但绝不意味着“老赖”们欠债就可以不还。
我国的人身保险类产品主要包括人寿险、伤害险和健康险三种。人身保险产品财产性权益包括依保险合同约定,可领取的生存保险金、现金红利、退保可获得的现金价值(账户价值、未到期保费),依保险合同可确认但尚未完成支付的保险金,及其他权属明确的财产性权益。司法部门在执行时也会考虑充分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存权利及基本生活保障。
目前,各地相关部门对寿险保单是否可以“强制执行偿还债务”有不同意见,也有不同的处理方式。常见的“买保险无法避债”情形包括:人寿保险合同没有指定受益人,人身保险金不知道该给谁;人寿保险合同是欠债之后购买保险的,大概率不能避债;如果没有发生保险事故,也可能不会有所谓的“避债功能”。
当然,在实际清偿债务的执行中,并非所有保险金都会被强制执行。比如,孩子作为身故保单受益人收到的保险金,一般不在父亲债务之内。又如,夫妻给自己投保,将子女当作保单受益人,即便夫妻债务缠身,通常法院也不会强制执行。说白了,监管部门的主要目的是打击“老赖”们利用购买保险产品故意转移资产、逃避债务,并非为了限制正常购买保险的行为。
保险是保障居民财产和财富管理的重要手段,但绝不是逃脱个人债务的“避风港”。所谓的“保险避债”并非所有保险产品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实现债务隔离,特别是万能型、分红型、投资连接型等人寿保险具有一定财富传承功能,将其用于避债或将算盘落空。保险营销人员应避免虚假宣传,切忌大幅渲染保险的所谓“避债功能”及利用保险转移资产的“特殊功效”。
金融消费者必须明晰,无论购买多少人身险产品,买保险的钱,必须是合法所得。倘若涉嫌非法所得钱财,司法部门照样可以冻结、执行保险。如果有人在财务状况恶化后投保,也会有非法转移财产的嫌疑,保险合同可能被判无效。
对于债权人而言,要密切关注“老赖”购买保险合同是否指定受益人。恶意避债行为通常是“老赖”与保险公司签订合同,将自己财产以合法合理的方式转到受益人的手里,使得自己看似无钱偿债,达到避债目的。当发生债务纠纷时,债权人可查找“老赖”是否拥有人身保险保单并寻找其恶意避债的证据,及时上诉推动保险合同的撤销,力争挽回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