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大进步引关注
2021年4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初次审议期货法草案(简称一审稿)。时隔近半年后,10月1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了期货和衍生品法草案二次审议稿(简称二审稿)。10月23日,中国人大网公布了二审稿的具体内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11月21日。
多位业内人士告诉期货日报记者,相比一审稿,二审稿主要有以下三点积极变化,为进一步修改完善打下了很好的基础:一是法律名称出现变化、法律框架结构有所调整,进一步明确了法律基本定位;二是文本表述更加准确,逻辑条理更加清晰;三是大幅压缩了条文数量,减少了管理性条款。
统筹场内、场外市场 维护金融市场统一完整
相比一审稿,二审稿最明显的变化,是将法律名称从“期货法”修改为“期货和衍生品法”。体例结构方面:从一审稿十四章内容缩减至二审稿十三章内容,一审稿中第二章期货交易、第三章其他衍生品交易,在二审稿统一纳入第二章期货交易和衍生品交易中。
“法律名称从期货法,改为期货和衍生品法,是一大进步!”同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春彦说,这表明立法机关与时俱进,立法工作适应了新时代市场的新发展。
北京某期货经营机构高管表示,期货和期权是衍生品里最重要的两个品种,也是我国市场率先发展的品种,随着近年来市场的新变化,非标准化期权、互换、远期及其组合交易进入蓬勃发展阶段。将“衍生品”和“期货”并列,调整法律名称为“期货和衍生品法”,同时调整法律体例结构,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法律的调整范围,有利于统筹我国场内、场外市场,维护了同一部法律调整对象、调整方式的统一性和规范内容的一致性。
10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二审稿进行分组审议。刘修文委员赞同二审稿把法律名称从“期货法”修改为“期货和衍生品法”,但他发现从法律的章节和条文来看,仅有第二章“期货交易和衍生品交易”规定了与衍生品相关的内容,第三章至第八章完全未涉及衍生品,他建议修改相关章节名称,并在条文中进一步补充关于衍生品的一系列规则条文。
欧阳昌琼委员说,二审稿把法律名称改了,把期货和衍生品并列,但实际上很多衍生品还没有纳入本法规范中,第三条对衍生品的定义,是限于期货交易之外的非标准化期权、互换、远期等几个衍生品品种。实际上衍生品是个非常大的概念,比如未来碳排放权及其一系列衍生品交易,是不是通过这部法来规范和调整,法律没有涉及。他建议将衍生品的调整适用范围扩大,以适应未来经济发展的需要。
刘春彦建议,可对衍生品进行更加明确的界定,例如采取“列举+兜底”的定义方式进行。他还建议,应考虑把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纳入法律调整范围,丰富二审稿第五条“期货市场和衍生品市场应当建立和完善风险的监测监控与化解处置制度机制,依法限制过度投机行为,防范市场系统性风险”相关内容。
文本表述更加正规 逻辑条理更加清晰
“立法机关在广泛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吸纳各方意见,反复斟酌修改,凝聚各方共识,使二审稿比一审稿文本表述更加正规,逻辑条理更加清晰,框架合理、切实可行,越来越接近一部正式的法律文本!”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于学会说,相比一审稿,二审稿用法言法语,进一步明确了期货及衍生品市场的相关定义,如第一章第三条,明确期货交易、衍生品交易、期货合约、期权合约的定义等。
压缩条文数量 减少管理性条款
“相比一审稿共14章173条,二审稿共13章155条,二审稿篇幅缩减,文字也更加精炼。”于学会说。
与一审稿相比,除信息技术服务机构备案要求保留外,二审稿中删除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期货保证金存管机构、交割库、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等期货服务机构的备案要求,减轻了企业负担。
于学会认为,这也是为了协调与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关系,如二审稿第六十三条中,加入了期货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的要求。
二审稿还减少了部分管理性条款,如一审稿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期货从业人员的行为准则、资格标准和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的内容,在二审稿一百零五条中,就删除了“资格标准和管理办法”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