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9日,期货和衍生品法草案二审稿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从具体修改情况看,草案二审稿将法律名称修改为“期货和衍生品法”;按照“放管服”改革精神,取消了对除信息技术服务机构外的其他期货服务机构的备案要求;同时强化了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加强风险监测监控等责任,加强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
中期协自律监察委员会委员、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余红征在接受期货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期货和衍生品法草案二审稿将期货和各类衍生品统一纳入法律进行规范,并实施集中统一的功能监管原则下的有弹性的分业监管,体现了功能监管、机构监管、产品监管的并行、交叉和协同,不失为一部既前瞻又务实的立法方案,总的来说具有重大现实和战略意义。
“草案二审稿从内容和标题的一致性以及立法技术和行文逻辑考虑,将此前名为期货法但内容实际已涵盖期货业务和衍生品业务的法律名称调整为期货和衍生品法,可以说是应有之义。”余红征说。
广州期货董事长肖成告诉记者,近年来,期货市场的发展不仅包括场内市场,还有品种越来越丰富、投资者越来越关注的场外市场。本次调整明确了期货和衍生品法的监管范围以及期货交易与衍生品交易的差异,有利于未来进一步统一规范场内和场外衍生品市场,对未来我国期货和衍生品市场的健康发展、市场规模的提升、影响力的扩大、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的增强都有重要意义。
余红征还表示,未来,期货和衍生品法可以为期货和衍生品相关业务的规范发展、监督管理、域外效力和争议解决提供系统、全面的法律依据,为有效防范、化解金融市场风险事件提供法律资源,进而助力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国内产业链供应链安全。
对于期货和衍生品法草案二审稿取消对除信息技术服务机构外的其他期货服务机构的备案要求,物产中大期货副总经理景川表示,这实际降低了一般服务机构的市场准入门槛,有利于吸引更多的机构参与期货以及衍生品市场,壮大期货市场的人才队伍。
肖成告诉记者,当前除信息技术服务机构外,我国期货服务机构主要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期货保证金存管机构、交割库、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等,对于上述机构而言,期货业务一般并非其主营业务。从这方面来看,二审稿体现了监管部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精神,将切实提高我国期货服务机构的积极性,也有利于拓宽期货经营机构的选择范围,从而降低成本。
余红征表示,期货和衍生品业务本身具有高杠杆率、风险瞬间爆发、连锁反应强烈、交易不可逆等特性,而信息技术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关信息技术服务,无论在行情信息发布、公开数据挖掘分析,还是个性化的投资模型策略、程序化交易等方面,都有强化期货和衍生品市场特性的功能,所以这类机构必须要求备案,接受交易所和相关监管部门的事前审查、事中监控和事后检查。
此外,期货和衍生品法草案二审稿还强化了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加强风险监测监控等责任,提出应当建立健全期货市场监测监控制度,通过专门机构加强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对此,景川表示,一直以来,强化金融机构的风险监控、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风险都是期货和衍生品市场正常运行、功能有效发挥的基本保障,其中保证金安全存管制度更是重中之重。通过期货市场监控中心以及特许第三方银行的保证金托管,使保证金在安全的环境中运行,有助于长效管理系统性风险对实体经济的冲击。
“尤其在当前全球通胀预期提升、商品市场波动加大的背景下,强化国务院期货监管管理机构防范化解系统性风险的责任,显得格外重要。草案二审稿明确了期货市场监管主体对市场的监督管理,强调了其防范化解系统性风险的责任,将有助于规范和促进期货市场的发展,保证投资者资金安全,维护期货市场的长期稳定。”肖成表示,随着未来期货市场更加稳定、健康、规范发展,必定会吸引更多来自全球范围的投资者参与其中,将提升我国大宗商品的国际定价权,促进要素资源市场化配置,维护国家金融安全。
在余红征看来,权责对等、一致的法律落地实施后才能有效。在压实国务院期货监管机构的监管责任之后,未来我国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结算、交割全流程的风险监测监控、系统性风险的防范化解一定会更加全面、系统、科学、智能、高效、精准,市场运行和行业发展的外部环境也会进一步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