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小光曾陆续从好友小李处借了2000元,随后他写下一张借条,承诺最迟于2011年3月15日偿还借款,否则就按20%的年利率计算利息。小光在借条落款处签下了自己的名字,可自此之后,他便不知去向,电话也停机了。2019年,小李从朋友处听说小光出现了,便想起多年前那张借条,于是向小光催要借款但遭到拒绝。无奈之下,小李只得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小光返还借款及利息。庭审中,小光称自己并未收到小李的借款,且现在主张还款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因此拒绝还款。法院认为,小李与小光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但在起诉时已超出诉讼时效,最终判令驳回小李的诉讼请求。
法律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小李在起诉时提供了小光书写的借条,小光也未能就自己在没有收到借款却出具借条的行为做出合理性解释。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主张的,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因小光否认借贷关系的抗辩没有提供事实依据,因此法院对此不予采纳,认定小李与小光之间借贷关系成立。
提起诉讼是原告的权利,但是这一权利的行使期间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关于诉讼时效,我国民法典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017年10月1日实施的民法总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民法总则施行前,民法通则规定的两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规定,本案应当适用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两年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由于借条中还款时间为2011年3月15日,诉讼时效应自2011年3月16日起计算。因小李在起诉时已超出两年的诉讼时效,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存在应当发生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情形,因此,小光提出小李的起诉已超出诉讼时效的抗辩有效,法院予以支持。
(作者单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