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云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等8部门日前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云南省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通知》明确工作目标,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实现房地产市场秩序明显好转,监管制度不断健全,监管信息系统基本建立,部门齐抓共管工作格局逐步形成,违法违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群众信访投诉量显著下降,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建立多部门联合查处机制,持之以恒净化房地产市场环境,保持全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通知》明确了包括房地产开发、房屋买卖、住房租赁和物业服务等四个方面的重点整治内容,主要包括32项违法违规行为。其中,房地产开发方面,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未完成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未按施工图设计文件开发建设等违法违规开工建设;非不可抗力因素未按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如期交付;将未进行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备案的房屋交付使用;未按规定向买受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房屋工程质量或装修质量问题突出,未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约定承担保修责任;未按规划或设计部门审批的建设标准建设配套设施、公共区域权属界定不清、未兑现前期服务承诺,引发社会矛盾;其他房地产开发违法违规行为。房屋买卖方面,此次重点整治发布虚假房地产广告、房源和价格等不实信息,恶意炒作,扰乱市场秩序;未按规定执行预售资金监管,侵占、挪用、逃避交易监管资金;捂盘惜售或者变相囤积房源;通过中介、装修公司等违规收取“茶水费”“团购房、活动费”等或收取“价外价”的行为;通过提供“首付贷”或者采取“首付分期”等形式,违规为炒房人垫付或者变相垫付首付款等。住房租赁方面,《通知》明确重点整治采取“高进低出”(支付房屋权利人的租金高于收取承租人的租金)、“长收短付”(收取承租人租金周期长于给付房屋权利人租金周期)经营模式;违规开展住房租赁消费贷款业务;违背承租人意愿,强迫、诱骗承租人签订“租金贷”;未按规定办理租金监管,未在商业银行设立租赁资金监管账户等。物业服务方面,重点整治未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事项和标准提供服务或服务不到位;未按规定在物业区域显著位置公示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维修资金使用情况等相关信息;超出合同约定或公示收费项目标准收取费用;擅自利用业主共有部分开展经营活动,如发布广告、停车等,侵占、挪用业主共有部分经营收益等。
《通知》要求各地要依法有效开展整治工作,全面排查问题线索,建立整治工作台账,加强协作配合,发挥部门合力,落实监管职能,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创新思路,多措并举,依法依规开展整治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违法违规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住房租赁企业、物业服务企业、金融机构、网络媒体及从业人员,依法依规采取警示约谈、限期整改、行政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和资质资格证书等措施,并予以公开曝光;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司法部门依法查处。对逾期不能偿还债务、大规模延期交房、负面舆情较多等存在重大经营风险的企业,重点监管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商品房预售资金等,提升风险防范化解能力。同时,建立制度化常态化整治机制。
此外,《通知》还明确了实施步骤,要求各地尽快细化方案,2021年9月底前开展自查自纠,自行改正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2021年10月到2024年将进行检查和整改,并建立完善监管制度,形成长效机制,进行常态化管理。(总台记者 郭峰 李常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