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解除屏蔽网址链接实现互联互通”问题受到舆论关注。9月13日,在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工信部部长肖亚庆在回应互联互通问题时强调,“互联网安全是底线。”工信部新闻发言人则表示,在自查整改中了解到,部分互联网企业对屏蔽网址链接问题的认识与专项行动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为此,工信部采取行政指导会等多种形式,帮助企业认识到,互联互通是互联网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必然选择;同时要求相关企业能够按照整改要求,务实推动即时通信屏蔽网址链接等不同类型的问题,能够分步骤、分阶段得到解决。
为此,新京智库于9月15日举办“平台互联互通该如何落地”研讨会。围绕企业软件产品如何实现互联互通,需要解决哪些主要问题?对互联网行业发展又将产生怎样的影响等问题,邀请专家们进行探讨。
平台间流量打通 有利于数字经济的发展
在会上,国家信息中心分享经济研究中心副主任于凤霞表示,工信部此次表态说明,反垄断行为还会继续深化,而平台之间的互联互通是个大趋势,是阻挡不了的,更何况,这本来就是互联网的初心。在这样的背景下,互联网行业的竞争格局极有可能会发生变化,平台承担的主体责任需要加强。
对于这种互联互通带来的变化,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刘晓春认为,互联互通最直接表现的形式是把平台之间原本封闭起来的流量打通,促进流量在不同平台间流动。这可以促进以流量为基础的数据等生产要素在不同平台生态之间进行流动,降低数字经济的整体交易成本。
平台开放和互联互通既是互联网反垄断和维护市场秩序的命题,也是社会数字福利能否最大化的问题。中央财经大学中国互联网经济研究院副院长、教授欧阳日辉认为,对于统一市场的建设而言,互联互通将流量打通,对整个产业链和供应链水平的提高,对数字经济的发展都是有好处的。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强调,平台间流量打通并不会出现所谓的“巨型平台吃亏,小平台占便宜”现象,打通后各个平台的流量都会增加,整体的蛋糕会做大。
对于哪些行为是违反互联互通,专家也给出了自己的见解。南开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法学院教授陈兵表示,平台恶意“封禁”行为、“二选一”、数据的拒绝交易等,这些都是妨碍互联互通的行为表现。实现互联互通的过程中要处理好法律和政策的关系,市场和行业的关系。对于妨碍互联互通的行为,需要通过法律层面进行规制。
浙江大学社会治理研究院首席专家方兴东则认为,互联互通的问题本质上依然是互联网反垄断的问题。在互联网发展早期,为了共享、互联,为了把大家连在一起,没有设置各种屏障,大家想的是怎么联通起来。随着互联网发展进入垄断竞争阶段,垄断的逻辑开始占据主导地位,巨头之间开始限制各种数据的分享。
打通平台更有利于互联网安全治理
对于互联互通可能引发的安全问题,包括数据安全和互联网整体安全问题,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络安全产业发展中心副主任李新社表示,开放链接之后,各平台间的数据进行交互,不仅要保护好自身数据,同时还要保障外来数据的安全,平台的安全措施要跟上,更要加强平台自身的平台主体责任。
至于整个互联网的安全问题,陈兵认为,打通平台间的数据共享,有利于打击跨平台犯案或者黑产。实现互联互通之后,数据的来源会更加广泛,数据的多样性会得到充实,数据的质量会得到提升,有利于数据的使用效率,有利于遏制诈骗、网络信息犯罪的发生。
刘晓春则强调,虽然基于安全性的适当管理,需要对具有风险的链接进行管理,是可以接受的,但是平台不应以隐私、数据安全等理由对互联互通进行出于其他目的的不合理限制。
互联互通 需要明确主体责任
平台之间相互开放只是第一步,在李新社看来,后续的监管措施至关重要。实现互联互通以后,数据在平台间流动,采集、存储、传输全过程中,如何遵守数据安全法,需要监管机构出台相应的监管细则。并且,政府还要建立长效的管理保障措施,让消费者合法权利得到保障,让平台的合法权利得到保障,让整个生态的环境得到保障。
方兴东表示,从目前来看,网页层面跳转的互联互通,是比较容易解决的。但是真正的互联互通,还是要落到数据层面。对于监管而言,从法律层面来看,可以借鉴欧盟的《数字市场法》,对平台企业义务提出明确的规定。
对于互联互通的监管,由于涉及不同的部门,当前呈现多头监管现象。陈兵认为,未来可以参照网约车平台治理那样,成立联席机制。同时也要避免带来监管套利和寻租的风险。
朱巍则表示,平台开放后,监管需要在谁负主体责任这块进行明确。对个案进行监管很重要,同时要设置统一的规则,适用同样的标准。
互联互通监管需要有新内容、新技术,要有常规化、系统化、常年监测的系统,同时,刘晓春强调要建立相应的举报投诉机制,要有能匹配上的专业人员和技术手段,以适应网络产业发展快速迭代的特征。此外,互联互通可以考虑引入专家评估机制等。
有哪些国际经验可资借鉴
而针对近期受国内关注的美国FTC(联邦贸易委员会)诉Facebook案件,刘晓春认为,国内在对这一案例解读时存在一定的误区。
刘晓春强调不能简单认为美国法院认可Facebook的封禁行为。美国法院挑战FTC的主要论据的重要理由之一是,Facebook的封禁行为是发生在多年以前,并且在2018年之后已经自主停止该行为,目前也没有卷土重来的证据。
同时,虽然美国法院认为,不能因为Facebook制定一般性规则、停止向其竞争对手开放数据交换端口,就认为其违反《反垄断法》,但只强调这一点,就是对案例的不完整解读。
刘晓春表示,事实上,美国法院同时明确了在三个条件下,Facebook拒绝交易行为依然存在违法的可能。这三个条件包括:一是该种交易曾经与竞争对手自愿发生过,但后来拒绝与其再交易;二是在拒绝向竞争对手交易的同时,向市场上与竞争对手同等条件的其他客户提供服务;三是垄断者终止原先交易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反竞争目的,宁愿牺牲自身短期利益。
此外,鉴于Facebook自主停止封禁行为背后可能与美国商业文化不认同有关,刘晓春表示,此次工信部的表态,主要是基于产业政策的考虑,对互联网行业的进化、演化和发展有可能产生长远的影响。
对于中国实现互联互通如何借鉴其他国家经验,李新社认为,中国的互联网生态需要走自己的路,在自己土壤中做好自己的事。特别是,互联网领域,中国和国外都处于探索阶段,没有谁比谁更高明。当然,如果有什么做得好的技术、制度,也值得相互借鉴。比如欧盟在数据流通中的分级分类就做得不错;同样,中国在互联网领域的很多做法也值得其他国家借鉴。
基于安全性的适当管理,需要对具有风险的链接进行管理,是可以接受的,但是平台不应以隐私、数据安全等理由对互联互通进行出于其他目的的不合理限制。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刘晓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