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来女士在浙江台州临海市旅游时入住了一家酒店,在酒店大堂一台自动售货机购买了一瓶饮料,准备给儿子喝时发现饮料已经过期。酒店工作人员表示自动售货机不是酒店所有,来女士不知该找谁退货,便拨打了12315寻求帮助。
临海市消保委古城分会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立即前往现场,根据自动售货机上公示的营业执照信息迅速联系到了机主商家,并打开机器对剩余饮料库存进行了检查,未发现有其他过期饮料在售。经了解,这台机器的管理人员因事请假一个多月,但公司并不知晓,未调配临时人员做日常管理,因此未及时对库存饮料进行排查清理,导致出现售出过期饮料的情况。消保委古城分会工作人员要求机主商家加强内部管理和人员培训,同时经调解,机主商家赔偿了来女士1000元。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该售货贩卖机销售过期饮料的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损坏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且对消费者的健康产生威胁。由于当事人是初次违法且贩卖机内未找到其他过期饮品,遂要求当事人积极整改。经调解,被举报人主动赔付投诉人相关金额,双方达成一致和解。
自动售卖机出现已久,因其分布散、无人值守的特点,经营者往往重视程度不够,忽视管理,导致近年来此类消费纠纷频繁出现,消费者遇到问题也往往无处求助。消保委在此提醒经营者要规范经营,定期检查商家的经营行为,商家应在加强自身产品监督管理的同时,加强对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经营者应对销售的产品负责,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消费者要强化维权意识,在选购产品时,仔细查看产品保质期、生产日期等信息,以免买到不合格产品。出现问题时,可以查看自动售卖机对外公示的商家信息和联系方式联系商家,也可以拨打12315或12345进行投诉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