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险业务员任职期间存在违规行为被举报 上海银保监局连发6函寻找失联保险代理人

2021-08-10 02:16:00

来源:互联网

近日,上海银保监局连发数封“个人接受调查通知书”,急找已离职的“失联”保险代理人。上海银保监局在通知书中表示,近期接到举报,称田某、王某、杨某、龚某、卢某、钟某在担任上海市某寿险分公司业务员期间存在违规行为。

上海银保监局近年已发出多份通知书

上海银保监局曾拨打上述涉事人在保险公司留下的电话号码,但均无法联系到他们。根据调查工作需要,上海银保监局要求上述涉事人在限定日期内携带身份证件到上海银保监局接受调查,就举报事项做出声明。

北京青年报记者了解到,这并不是上海银保监局第一次发《个人接受调查通知书》。据上海保监局官网发布的信息汇总,从2014年11月13日至今,该局已经发出过36份《个人接受调查通知书》。

银保监会正加大治理力度

目前,银保监会正在加大保险代理人销售乱象治理力度,今年4月银保监会下发《关于深入开展人身保险市场乱象治理专项工作的通知》后,各地银保监局普遍加大了摸底排查及乱象整治力度,治理单位从省市级分公司下沉到县级分支机构。

违规保险代理人离职后仍应追责

业内人士指出,针对保险代理人销售误导的投诉一直居高不下。由于保险行业长期以来一直延续粗放的发展经营模式,保险代理人流动性很大。一些急功近利的保险代理人,为了尽快销售,获得更多保险公司的奖金奖励,不惜利用信息不对称误导或欺骗消费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相关规定,涉事人有如实接受询问、协助调查、提供证据的义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时,可以询问当事人及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被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今年1月起施行的《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中第一百一十二条已明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从业人员,离职后被发现在原工作期间违反保险监督管理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保险代理人离职也仍需对之前的销售代理行为负责。  文/本报记者  蔺丽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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