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2013年林女士入职一家公司担任前台工作人员,两年后在员工竞岗活动中公司发现她学历造假,遂将其辞退。林女士称,其应聘的助理岗位,公司没有学历要求,且入职时已提交过毕业证,公司后来再次提出学历问题是没有尽到审查义务。她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公司称,招聘时要求学历为大专及以上,且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如学历造假有权解除劳动合同。法院最终判决,林女士在入职时存在学历造假,公司依据规章制度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
法官释法
法院经审理查明,林女士提交的毕业证书显示其2009年至2012年在工商学院进行了三年全日制专科学习。但在教育部指定的学历查询网站中,无法查询到林女士的学历信息,她入职时填写的学校名称、毕业时间、所学专业均与其提交毕业证中载明的信息不符。同时,在《求职申请表》中,林女士还填写了多个上述全日制学习期间的工作经历,有多家公司为其缴纳了社会保险,这与全日制的学习形式不符。公司公示并培训的规章制度中载明“订立劳动合同时使用虚假证件的,予以辞退或开除”,林女士予以签字确认。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作为劳动者一方,应按照用人单位的录用条件,如实告知学历、职业技能、工作经历等重要入职信息,提供虚假信息不仅会影响职场生涯,甚至还会构成欺诈,可能导致劳动合同无效。
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应做好入职前的重要信息核查,对学历、职业技能、工作经历有重点要求的岗位,务必及时尽到审核义务,尽量防止发生劳动纠纷,进而降低用工成本。
此外,劳动合同法还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可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将自身的真实情况诚实告知对方,保证对方享有充分知情权,是劳动关系建立的基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应秉承诚实信用原则,杜绝弄虚作假,以此才能建立相互信任、和谐有序的职场环境。
(作者单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