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美盛行,求美者何以整容变“毁容”?

2021-05-11 06:00:41

来源:互联网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随着医疗美容市场规模的发展,人们不仅可以美体塑形、亮肤除皱、祛斑祛痘、植发种发,还能对眼部、鼻部、耳眉、唇部、面部轮廓进行整形。然而,“医美”“微整形”在为大众改善自身形象提供更多可能性的同时,行业乱象也备受社会关注,不少美容就医者生活因此而备受困扰。为此,北京朝阳法院从司法实践的角度,解开此类纠纷产生和化解过程中的疑难问题,并提出预防和化解的对策建议。

医美纠纷案件中机构担责比例高

近日,与整形相关的新闻不断见诸报端。比如深圳一女子整容失败,智力降至1岁婴儿水平事件。女演员高某也在微博自曝做医美鼻子整形失败的不幸遭遇,术后不但没有变美,还出现坏死等症状,并因此失去工作,损失片酬40万元,面临高额的违约赔偿200万元。

北京朝阳法院梳理了近五年来受理的212件医疗美容纠纷案件,发现医疗美容纠纷中的涉诉医疗美容机构绝大多数为民营机构。美容就医者主要是中青年女性,以面部整形类居多,包括眼部、鼻部、耳眉、唇部、面部轮廓整形等医疗美容项目,占比52.9%。

其他常见的医美项目还包括美体塑形类;美白亮肤、除皱抗衰、祛斑祛痣、祛疤祛痘等皮肤美容类;牙齿美容类;植发/种发类等。

涉诉医疗美容行为给美容就医者造成明显器质性损害的案件量为82件,占比约42.1%,甚至还有死亡的案例。目前医疗美容机构还存在如下问题:

一、违法行为屡禁不止。涉诉医疗美容机构普遍存在虚假宣传、超范围营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等违法行为的情况。多家涉诉医疗美容机构曾因上述违法行为受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但部分涉诉医疗美容机构在被处罚后,不仅未能有效整改,反而继续上述违法行为。这种多次被罚但仍屡禁不止的情况并非少数,其行为严重扰乱医疗美容市场秩序,危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

二、不规范诊疗行为多发。涉诉医疗美容机构多存在:主诊医师负责制落实不严、病历资料缺失或记录不规范、医疗美容设计与美容方案记录缺失;诊疗行为操作不当、临床应用未经批准论证的“技术”;医用材料特别是植入假体等医疗产品来源不明等问题,进而引发医疗美容纠纷。

三、化名就医问题突出。部分涉诉医疗美容机构放任美容就医者使用化名就医,诉讼发生后,以其接诊的就医者与起诉主体姓名不一致为由否认就诊关系,导致诉讼主体资格查明困难。如无其他证据佐证,美容就医者的合法权益将难以保障,医疗美容机构的违法行为也得不到及时制裁。

不过相关案件绝大多数以金钱赔付的方式达成和解。而且医疗美容机构的过错比较集中,法院判决担责比例高。

案例一

轻信广告对医美认知不理性

孙某至被告某医疗美容门诊部(以下简称被告)行“耳软骨隆鼻尖术、鼻尖成形术、鼻翼缩小术”。术后,孙某因术区出现血肿在被告处行“鼻部血肿清创术”。孙某认为,被告在其网站及电话咨询中进行虚假宣传致使其选择在被告处进行鼻部美容整形,且被告医务人员违反医疗规范与诊疗常规,在缺乏相关技能的情况下擅自手术造成其鼻部肿胀、流脓、左侧凸起、呼吸困难等损害,故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在诊疗过程中对孙某存在欺诈行为、医疗过错行为,并要求被告三倍赔偿其医疗费损失等。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系某公司投资设立的营利性机构,系门诊部,并非三级甲等医疗机构,且未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定级。但被告在其网站上及向孙某营销中宣称其系“某医科整形美容门诊部、卫生部三级甲等整形外科专科医院”“某医学院中国医学科学院 整形外科医院所属 卫生部三级甲等整形外科专科医院”。孙某为行鼻部整形术,全额自费向被告支付两万余元。

经鉴定,被告对孙某的医疗美容过程中存在手术操作不当、病历书写不规范等过错,与孙某左鼻前庭组织隆起致左侧鼻腔狭窄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主要因果关系。法院认为,被告的上述虚假宣传对孙某选择在被告处进行鼻部整形产生了误导,构成欺诈,最终支持了孙某的三倍赔偿医疗费的请求及其他合理的诉求。

关键词: 盛行 何以 整容 毁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