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5月6日发布关于印发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的通知,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实施办法指出,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严禁增加钢铁产能总量。未完成钢铁产能总量控制目标的省(区、市),不得接受其他地区出让的钢铁产能。长江经济带地区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冶炼项目。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置换比例不低于1.5:1,其他地区置换比例不低于1.25:1。为鼓励企业兼并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对完成实质性兼并重组(实现实际控股且完成法人或法人隶属关系、股权关系、章程等工商变更)后取得的合规产能用于项目建设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的置换比例可以不低于1.25:1,其他地区的置换可以不低于1.1:1。
以下六种情形可实施等量置换:
(一)企业内部退出转炉建设电炉且一并退出配套的烧结、焦炉、高炉等设备项目的炼钢产能。
(二)退出和建设冶炼设备均为电炉的项目。
(三)不改变冶炼设备类型、容量(积)、数量的厂区内部技术改造项目。
(四)退出配套烧结、焦炉、高炉等设备建设氢冶金和Corex、Finex、HIsmelt等非高炉炼铁项目的炼铁产能。
(五)对利用回转窑-矿热炉-AOD炉工艺生产不锈钢的炼钢产能。(六)青海、西藏地区建设的钢铁冶炼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