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一”国际劳动节即将来临,为帮助身陷劳动纠纷的劳动者正确维权,妥善化解劳动争议,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们根据以往审理过的劳动争议典型案例进行释法说理,为劳动者们传授一些“硬核”的维权建议。
焦点
加班调休未被批准而未出勤算旷工?
2019年1月,小葛收到了一封来自公司的邮件,里面写道:“小葛您好:兹因你在2019年1月11日未按公司规定执行正确的出勤,现已旷工11天,严重违反了公司考勤制度,现您已自动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关系,请尽快到公司办理工作交接及离职相关手续。”
原来,小葛在2018年有15天休息日加班,尚未调休。年底时,公司发布了《存休清零通知》,要求2018年11月30日之前申请加班的员工,须在2019年2月3日之前全部调休完毕,过时清零。2018年12月申请加班的员工,调休有效期至2019年2月28日。
在公司发布该通知后,小葛就向公司提交了调休申请,打算从2019年1月10日开始调休,一共请休14天。小葛从申请调休开始就没再去公司上班,开启了自己的“休假”模式。但公司认为小葛申请调休的时间过长,对其调休申请未予同意。当得知小葛接连11天都没按时到公司上班时,公司就以“旷工”为名发了一封邮件,要求解除劳动合同。
小葛不服,他认为自己只是合法调休,并非旷工,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赔偿金。2019年5月,小葛向当地仲裁委申请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未休年假工资、加班工资等费用时,被告知不予受理。沟通无果后,他就把公司告了。
庭审时,公司称小葛是因个人原因离职,并提交了员工离职申请和离职证明。“考勤管理制度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休假或假满未续假而缺勤者视为旷工,旷工扣三倍缺勤时长的工资,连续旷工3天按自动离职处理。”公司称,2019年1月发放的工资中包含有加班工资,但因小葛存在缺勤行为,工资扣款后已经全部发放。
小葛称之所以没出勤,是因为公司人力总监向总裁沟通,让其回家等通知,并提交了当时俩人对话的录音予以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首先,按照公司作为负有管理责任的用人单位,在小葛未出勤时,按常理应当与其取得联系,核实未出勤的原因,但公司对此仅表示不清楚;其次,小葛提交的录音也证实了他与谈话人之间对于离职问题进行商讨及回家等通知的事实。此外,对于公司提交的年假、加班考勤等记录的真实性,法院不予采信。综上,法院判决公司应支付小葛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未休年休假工资及休息日加班费共计10万余元。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一中院反诉,请求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小葛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再次审理后,认定一审法院审理事实无误,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