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2日上午8时30分,随着法槌敲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建院来办理的第一起一审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公开开庭审理。案件由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一级高级法官陈志君主审并担任审判长,宁波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二级高级检察官叶伟忠出庭履行职责。
历经近6小时,当天下午,宁波中院对该案被告人郑某、丘某以及另案审理的同案犯文某、贺某侵犯商业秘密案进行宣判。
谋划已久盗密牟利
2015年,被害单位前身企业宁波音王集团公司委托德国某公司研发小型数字调音台项目,并利用德国公司工程师乌里研发的“最佳的压缩器”核心技术,成功研发出全球首台紧凑型数字调音台,该产品获得了“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证书。根据约定,相关技术及成果均属商业秘密,研发成果归本案被害单位音王电声公司所有。
而时任音王电声公司研发部门负责人的郑某在参与上述项目期间,产生了另立公司,利用“最佳的压缩器”技术自行生产调音台牟利的念头,他先后拉拢丘某、文某及其外甥贺某入伙,还安排贺某到被害单位学习技术操作。丘某等三人均向郑某出资入伙。此后,郑某、丘某利用音王电声公司技术设备暗地里试产样机,其间,丘某经郑某指使,趁德国工程师乌里来音王电声公司指导工作之机,从其电脑中非法复制了“最佳的压缩器”技术源代码。
2018年4至5月,郑某还骗取了音王电声公司享有排他许可使用权、存储于专门服务器的卡迪克调音台“三项技术信息”,并指使丘某进行筛选并备份于移动硬盘中,以备使用。
2018年8月、10月,郑某、丘某先后离职,并在宁波东钱湖附近租赁民宅,利用郑某离职时带走的存有“最佳的压缩器”技术等相关资料的“加密狗”U盘,生产侵权调音台。2019年3月,郑某指使贺某在广东惠州成立公司,继续生产、销售侵权调音台,并对其外观、标识等非核心功能进行了修改,以掩盖真相。文某之后也到上述公司入职。
2019年8月,音王电声公司在市场上发现上述侵权调音台后报案。至案发时,郑某等人利用“最佳的压缩器”技术资料共生产、销售侵权调音台1205台。
捋清事实作出判决
今年3月19日,宁波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郑某等四人犯侵犯商业秘密罪为由,依法向宁波中院提起公诉。
在案件审理中,陈志君听取了被害单位意见,到看守所提审被告人,并召开庭前会议完成涉及商业秘密的举证质证等程序。
为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4月22日的庭审中,被告人郑某、丘某及其辩护人充分发表了辩护意见。法庭根据公诉方申请通知四名鉴定人出庭作证。检辩双方围绕鉴定机构及鉴定人资质、被害单位是否采取保密措施保护商业秘密、涉案商业秘密许可使用价值评估及权属、侵权调音台数量认定、被害单位损失计算等争议焦点展开了激烈的法庭辩论,被害单位音王电声公司发表了意见,被告人郑某、丘某作了最后陈述。
合议庭评议后认为,被告人郑某、丘某违反保密义务及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又用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损失分别达273.43万元、91.43万元,分别属于造成特别严重后果、造成重大损失;被告人文某、贺某违反保密义务及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损失达91.43万元,属造成重大损失。四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综合相关情节,宁波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被告人郑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百万元,判处被告人丘某、文某、贺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不等,各处罚金十万元至五万元不等。
知产保护任重道远
在宣读检察院公诉意见书时,叶伟忠向广大甬商甬企建议,在加大科技创新和技术研发的同时,应当更加重视知识产权保护。核心技术和重要知识产权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压舱石”,任何时候、无论企业发展到任何状态,都应当建立完整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明确保密事项、专设保密场所、限定接触权限。在发现知识产权受到侵害时,要像本案的音王公司一样,第一时间寻求执法司法保护,用法律武器及时维权,将经济损失降到最小。
宣判后,陈志君也当庭发表了法官寄语,她说,知识产权创新是生产生活和社会发展的源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我们的生命线。侵犯知识产权就是偷盗他人的智慧,害人又害己,更让蓬勃发展的创新土壤受到严重污染。尤其是侵犯商业秘密违法犯罪行为,已经激起企业家的公愤,它不仅给企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而且给许多企业家带来难以弥补的精神创伤。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打击力度,是人民法院的应尽职责,也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使命担当。最后,陈志君还呼吁全社会共同关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推动形成“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的知识产权文化,持续优化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全力维护创业创新的碧水蓝天。
观摩庭审的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知识产权经理吴卫民深有感触地说:“今天的庭审是一堂非常生动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法治课,让企业认识到商业秘密是企业的知识产权和无形资产,企业应当将商业秘密与生产设备等有形资产一样予以重点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