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歇后监管”宜配套加强 “歇”是为了休养生息

2021-04-16 09:10:44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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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草案)》,提出六方面举措安排,为培育壮大市场主体和促进公平竞争提供法治保障。值得注意的是,条例(草案)提出,为降低企业维持成本,设立歇业制度。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造成经营困难的,市场主体可自主决定在一定时期内歇业并向登记机关备案,歇业最长不得超过3年。

“歇”是为了休养生息

从一般意义来说,什么是歇业制度?为什么要设立?歇业与停业有什么不一样?新华网连线邀访民商法领域专家,就此逐一进行阐释。

专家认为,设立歇业制度,既可满足市场经济发展新形势、新条件下衍生出来的商事主体登记需求,从制度安排上丰富细化商事登记类别;又可以进一步降低市场主体维持的成本,有效减少社会资源的浪费。此外,从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角度来看,这一商事登记的改革新举措,也有助于与国际的相关规则对接。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葛平亮表示,在我国既有的商事主体法律登记体系中,“企业歇业”的概念表述,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其中第20条规定,企业法人歇业,应当向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22条又规定,企业法人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满6个月尚未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经营活动满1年的,视同歇业,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收缴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

而对于“企业停业”,多见于我国的行政处罚中,如责令停产停业,从这个意义上而言,停业通常是指暂时的停止营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有提到“开业后自行停业”的相关措施,不过并没有具体的概念界定。

“歇”不用注销资格

葛平亮表示,此次提出设立歇业制度,从客观需求出发,给这个商事登记行为赋予了新内涵。歇业,并不必然导致市场主体被注销,而是基于现实考量,让市场主体在一定时间内可以停止营业,保留市场主体资格,经过一段时间之后再恢复营业。

“这就能够满足市场主体多样化的需求,特别是一些主体面临暂时的经营困难,而且这些困难通常是出于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安全事件等方面原因。特别是在歇业期间,无需依照法律规定进行注销;市场主体扛过困难期后,可以直接开始营业,无需再申请设立登记,就可以降低社会成本,减少社会资源的浪费。”葛平亮说。

实际上,“歇业登记”近期在我国已展开地方试点摸索。今年3月1日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明确,商事主体需要暂停经营,可以向商事登记机关办理歇业登记,仍保留其主体资格。

在葛平亮看来,此举就是充分考虑到疫情期间一些企业的特殊需求。去年深圳部分商事主体因疫情等因素暂时无法开展经营活动,但其仍有较强的经营能力,待情况好转后仍可重新经营。为助力这些商事主体度过经济不活跃期,节省维持成本,避免市场主体总体数量出现较大波动,保持经济发展内在活力,深圳借鉴了香港“不活动公司”制度,在去年修订规定时开展了国内首创性探索。

“歇后监管”宜配套加强

他还建议,在市场退出制度探索中,宜注意进一步区分“善意”或“恶意”的商事主体,加强事后监管,特别是联合税务等等有关部门,建立完善好配套制度措施,注意歇业公司与经营异常公司等的区分。

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草案整合已出台的关于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行政法规,对在我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登记管理作出统一规定。除了设立歇业制度之外,主要包括的内容还有提升登记便利度;精简申请材料和登记环节;为推动解决“注销难”,明确规定市场主体未发生或已清偿债权债务、职工工资、社保费用、应缴税款等,书面承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并按规定公示的,可按简易程序办理注销,其中个体工商户无需公示;明确诚信和监管要求;明确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文字 何凡、陈黔钰 海报设计 邓豪俣)

关键词: 歇后监管 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