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枣庄公安机关在打击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新闻发布会上,通报了三起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典型案例。
其中一个案例是《李某某等人滥伐林木案》。2020年3月,枣庄市市中区李某某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纠集他人采伐自己种植的杨树700余棵,共计活立木蓄积137.2立方米,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李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退缴的违法所得三万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据悉,根据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未办理采伐许可证,采伐自己所有的林木10立方米或幼树500株以上, 就涉嫌构成滥伐林木罪。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如需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可以到林业(自然资源)或者行政审批部门咨询想要采伐的林木是否需要办理采伐许可证,再到各区(市)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并需要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