俩同事打架,拉架的女子却意外摔成九级伤残 ,各项损失达20多万元 。三人因赔偿问题闹上了法庭,没想到一审认为:拉架女子自己要承担一半损失……
作 “拉架的怎么还有错呢?”
50多岁的杜某在辽宁省辽阳市 一家袜厂打工,2019年9月,正在上班的她看到两名男同事因琐事吵了起来,眼看着20来岁的孙某举起拖布杆要动手打50岁来岁的齐某。
为了防止事态扩大,杜某就上前进行阻拦,并拽住了拖布杆,在此过程中不小心倒地摔伤。
杜某受伤后到医院就医,并住院治疗18天,出院后经警方调解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因此诉至法院,要求两名同事共同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经济损失23万余元,其中包括九级伤残赔偿金11万余元。
辽阳县人民法院一审此案认为, 齐某与孙某打架,杜某拉架行为的目的是为了阻止两名同事的冲突升级,故两名同事是杜某拉架行为的受益人。虽然孙某没有伤害杜某的故意,但杜某倒地受伤的结果系孙某与齐某发生冲突的行为引起的,因此孙某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齐某也应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杜某作为成年人,在拉架拽拖布杆时应考虑到可能存在的风险,因此杜某应负担自身经济损失的百分之五十,孙某负担百分之三十,齐某补偿百分之二十。法院一审判定,孙某赔偿61826元;齐某41217.34元;杜某承担103043.35元。
杜某不服上诉认为拉架没有错终审改判杜某不应承担责任
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杜某因制止同事打架过程中摔伤,要求她在制止不法行为时尽到注意自身安全的义务,不符合社会一般价值取向,不顾自身安危对不法行为进行制止,应当获得社会评价的奖励而非责难。
因此,杜某自身并不存在过错,对自身的受伤不应承担责任。认定孙某的行为直接导致杜某受伤,其应当承担70%责任,齐某承担30%责任。一审法院认定的杜某的损失数额并无不当,即合计206086.69元。
近日,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改判,判定孙某赔偿144260.68元,齐某赔偿6182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