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会员称遭健身私教骚扰 判退16371元!

2021-03-16 22:32:50

来源:互联网

文女士花2万元在某健身机构办理会员及私教课程,其称上课期间,多次遭到私教小吴(化名)的骚扰,在向店内投诉要求退款遭拒后,文女士诉至法院。海淀法院近日判决双方合同解除,健身机构退还文女士服务费16371元。

文女士诉称,在双方签订《会员入会协议书》以及《私教课程购买协议书》后,共计向健身机构支付22600元,但是在履行协议过程中,私教小吴多次对其进行言语和行为上的骚扰,还约自己吃饭看电影。文女士称,私教的行为对自己精神造成了严重的影响,经过多次投诉但均未得到妥善解决。2018年5月,小吴再次对自己骚扰后,文女士报警并提出退款,健身机构负责人虽口头同意退款却一直未履行承诺。

庭审时,健身机构代理人认为,双方并未协商一致解除合同,而且也不存在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代理人还说,文女士所述受到私教骚扰的情况与事实不符,完全是为达退费目的编造的谎言。另外,双方签订的会员协议和私教协议都是不可退、不可转让的服务合同,因此不同意退款,即便要退款,也应当是在扣除实际使用金额以及违约金后,退还剩余金额。

法院审理后认为,文女士因私教小吴在授课过程中对其有超出课程需要的言语和约其出去吃饭的行为产生不满,并在健身机构提供的《会员投诉记录表》上填写了投诉意见,上面详细记载了文女士的剩余课时、剩余课程金额、30%的违约金等情况,应视为文女士当日向健身机构提出解除合同,且双方就解除合同后的费用支付和责任承担问题进行了协商。

虽然健身机构抗辩称该表为文女士单方面书写,但是会员投诉记录表由健身公司提供并且保管,在填写完毕后健身机构未以明示的方式提出不同意解除合同或者对所记录金额有任何异议,而且还经请示领导后通知文女士去店里办理退款事宜,由此可见,双方当日对解除合同达成了一致意见,双方之间的健身服务合同应于当日解除。

对于健身机构抗辩主张的会员服务合同以及私教协议书上有课程不可退、不可转的约定,属于健身机构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格式条款。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本案中,该条款显然排除了文女士作为消费者应当享有的退款权利,应属无效。

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健身机构提起上诉,二审维持了原判,目前此案已生效。

法官提醒

“格式条款”在日常生活中非常常见,例如注册APP时需同意的服务协议、办理银行贷款时签订的协议、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相关条款等。格式条款在为合同缔结双方提供便利性的同时,也可能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需要进行更严格的规范。

我国民法典对于格式条款的规定,扩大了合同缔结方的提示及说明义务的范围,更大程度避免由于信息不对等等因素而导致的不公平现象。

民法典还规定了4种情形下,格式条款无效: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

法官提醒消费者,作为相对弱势的一方,在订立合同时应对合同中的条款尽可能审慎阅读,尤其是不合理地限制自身权利、免除对方责任的条款,做到理性缔结合同。若合同双方发生争议,在双方协商无效的情况下,对于商家和服务机构没有尽到说明和提示义务的,可以请求法院判令该条款无效,但需提供相关证据。

关键词: 会员 健身 骚扰 163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