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出台规定拾金不昧可获10%奖励 网友疑惑:这10%谁来出?

2021-03-02 00:31:19

来源:互联网

日前,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的通知,对于拾金不昧者或处理拾遗物品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公安机关按拾获财物价值10%的金额,对拾得人给予奖励。

有的网友对这样的规定拍手叫好,称这样的规定有助于提倡拾金不昧的精神,但更多网友表示疑惑,“这10%的奖励到底由谁来处?”

全文如下:

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拾遗物品的管理,维护遗失物权利人的权益,表彰拾金不昧的好人好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拾遗物品,是指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拾获他人遗失的财物。

第三条市公安局拾遗物品招领处负责全市拾遗物品管理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各区分局及公安派出所设立服务窗口,设置拾遗物品保管室(柜),指定不少于两人负责拾遗物品的报失、收集、登记、保管、招领、核实认领、上缴等工作。全市各级政府应当给予经费及设施、设备保障。

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设置拾遗物品管理机构,负责本单位拾遗物品的报失、收集、登记、保管、招领、核实认领、上缴等工作。

第四条拾获遗失物,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在街道或者公共场所拾获的财物,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当地公安派出所,由公安派出所登记、保管、核实认领;在5个工作日内无人认领的,由公安派出所移交所属公安(分)局。

(二)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场所及公共交通工具范围内拾获的财物,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无法确定权利人的,可以交该单位拾遗物品管理机构登记、保管、核实认领;在10个工作日内无人认领的,由该单位拾遗物品管理机构送交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分)局。

(三)在酒店、宾馆等旅馆业场所内拾获的财物,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无法确定权利人的,可以交该旅馆业单位拾遗物品管理机构登记、保管、核实认领;在15个工作日内无人认领的,由该单位拾遗物品管理机构送交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分)局。

(四)凡拾获涉密文件、资料、图纸、重要证件,军用、警用物品,违禁物品以及其他危险物品的,拾得人应当及时报告或者送交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第五条各拾遗物品接收单位应当对拾遗物品的名称、数量、特征及拾获的时间、地点和拾得人联系方式详细造册、编号登记存放,并跟踪登记去向,做好拾遗物品的移交、接收、存放等管理工作。其中拾获有价证券、现金的,还应当登记种类和金额。各接收单位在接收拾得人送交的遗失物时,应当同时向拾得人开具送交遗失物的相关凭证。公安机关收到拾获现金,按规定开具《广东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第六条单位和个人遗失财物后,可以按下列规定查询、认领:

(一)在街道或者公共场所遗失的,向遗失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分)局查询;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场所及公共交通工具范围内遗失的,向遗失地单位及公共交通工具所属单位拾遗物品管理机构查询;在酒店、宾馆等旅馆业场所遗失的,向该旅馆业单位服务台、拾遗物品管理机构查询。经向上述单位查询后,仍未能认领遗失物的,可以向遗失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分)局查询。

(二)遗失物已经查获并且核对属实的,可以办理认领手续。认领遗失物时,个人须凭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领取;单位凭领取人有效证件和单位授权委托书领取。

(三)委托他人代领遗失物的,应当凭权利人的委托书、权利人和代领人的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领取。

(四)权利人领回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必要费用。

第七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各区分局接到送来的拾遗物品后,可以确定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无法确定权利人的,应当公开发布招领公告,公开招领一年,逾期无人认领的,现金直接上缴同级财政;物品进行评估、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上缴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没有价值的物品,或者价值轻微,无法拍卖、变卖的物品,依法定程序予以处理。

第八条拾遗物品如属食物或者其他容易变质腐烂物品,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拍卖、变卖处理,将拍卖、变卖款项妥善保存并发布招领公告。拍卖、变卖款项到期无人认领的,上缴同级财政。已经过保质期(有效期)的食品、药品、化妆品等物品,可以由公安机关登记造册后依法定程序予以处理。

第九条对拾金不昧或者处理拾遗物品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下列规定予以奖励和表扬:

(一)公安机关按拾获财物价值10%的金额对拾得人给予奖励,所需经费纳入实施奖励单位部门预算统筹安排。其中,对拾获物品的,按拾获物品评估价值计算奖励金额,并于拍卖、变卖后支付奖金;对拾获现金的,按实际数额计算并支付奖金。

(二)对从事拾遗物品处理工作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

第十条冒领、挪用、侵吞遗失物,以及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各拾遗物品接收单位应当加强对拾遗物品的管理,管理拾遗物品的费用应当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20年12月25日至本规定施行前参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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