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孩子、买菜、烧饭、做卫生等等,我们统称为“家务活儿”,在有些家庭里,妻子是全职太太,包揽了所有家务活儿。不过,时间一长,难免会生出一些矛盾,丈夫常会觉得,妻子没有收入还总是在花自己的钱,这让妻子很是委屈。
近日,北京房山法院适用民法典新规定,首次审结一起离婚家务补偿案件。
陈先生与王女士于2010年相识、相恋,2015年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子陈小兵。
双方婚后初期感情尚可,但2018年开始产生矛盾,并于2018年7月开始分居至今。自2018年11月后,陈小兵随王女士居住生活。
陈先生于2019年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后撤回起诉;后于2020年又起诉离婚,法院判决驳回陈先生离婚请求。
2020年10月,陈先生再次向房山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孩子归陈先生抚养,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
王女士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符合离婚法定条件,因此不同意离婚。
其次,婚后王女士照顾孩子、料理家务,陈先生除了上班,其他家庭事务几乎不关心也不参与,同时,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出资为陈先生母亲名下房屋进行装修,故要求分割财产,并赔偿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共计16万元。
家务干得多,离婚时还能“多劳多得”?这就有必要了解一下“家务劳动补偿制度”。
根据现行《婚姻法》第40条的规定,一方主张离婚家务补偿必须以夫妻双方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为前提。
但由于现实生活中
大部分中国家庭实行的
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制
这就使得《婚姻法》第40条所规定的
家务劳动补偿制度长期处于休眠状态
难以被唤醒
那有没有什么新的规定解决这个问题呢?
家庭主妇又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呢?
来来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