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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5日,国家语委公布《国家语言文字推广基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2018年,教育部、国家语委启动实施国家语言文字推广基地建设工作,印发了《国家语言文字推广基地管理办法(试行)》。截至目前,已认定北京语言大学等122家推广基地,围绕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这一中心工作,开展研究阐释、教育培训及创新传播等工作。
在近4年的试行基础上,国家语委修订了管理办法,将使推广基地定位更准确,方向更明确,建设运行更加规范有效。
记者注意到,《管理办法》共分总则、管理体制、申报认定、运行与保障、考核与监督、附则等6章19条,进一步明确推广基地的功能定位和核心任务;瞄准以往存在的重申报、轻建设的问题,突出全过程管理,强化运行基础要求和保障条件。
《管理办法》明确,推广基地由教育部、国家语委和省级教育(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共建共管,实行“自主申报、择优建设、定期评估、动态管理”的管理模式。推广基地实行动态管理,以五年为一个建设周期,采取年度报告、中期检查、周期评定与日常管理相结合的考核方式。
推广基地的工作内容包括,承担国家和省级教育(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委托的咨政研究、会议培训、活动推广、合作交流、社会服务等工作项目。打造社会大众广泛参与的语言文化平台与品牌,开展重点领域和人群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培训,培育语言文字工作人才队伍等。
《管理办法》要求,建设周期内,推广基地每年提交年度报告;建设第三年,教育部、国家语委组织省级教育(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开展中期检查;建设第五年,教育部、国家语委进行周期评定。此外,推广基地须规范使用统一名称“国家语言文字推广基地(单位全称或规范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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