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副校长工作应当由哪个部门牵头?2月17日,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王大泉在新闻发布会上明确指出,教育部门在法治副校长制度的推进中负有主体责任。
《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办法》(下称《办法》)今日已经公布,将于今年5月1日起实施。《办法》提出,每所学校应当配备至少1名法治副校长,法治副校长主要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推荐或者委派。
记者注意到,实践中,各地法治副校长工作牵头部门并不一致,例如有的是人民法院牵头,有的是司法行政部门牵头,有的是普法办牵头,也有地方是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牵头。《办法》发布后,各地在确定牵头部门时应如何把握?
王大泉指出,在《办法》实施之前,各地的牵头部门不太一样,《办法》对此做了相应规定。地方层面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部门会同法院、检察院、公安和司法机关来统筹推进法治副校长的制度,明确教育部门在法治副校长制度的推进中负有主体责任。
同时《办法》也规定,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由相关部门参与的法治副校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这里的相关部门包括上述五部门,还包括法治综合管理部门,比如政法委、依法治理办公室等等。牵头部门可以由地方结合工作实际、历史沿革等自主确定。”王大泉称。
“要强调一点,无论谁是牵头部门,教育部门都要承担主体责任。而不是说,由法院系统牵头,就跟教育部门没关系。”王大泉表示,教育部门一定要切实按照《办法》规定,对接好学校的法治副校长需求,建立好法治副校长人员库,加强对法治副校长任职的培训,加强对学校相关的指导,做好评聘考核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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