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5日记者获悉,教育部下发通知要求做好普通高等学校非学历教育对照检查整改工作,并给出包括8个大类、62条具体规定要求的检查整改清单。
教育部要求,在整改结果确认前,高校全面停止与校外机构开展的非学历教育合作办学项目。对整改期间敷衍应对、弄虚作假的要取消高校非学历教育办学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下发8个大类、62条内容检查整改清单
2021年11月,教育部办公厅印发《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对规范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非学历教育办学与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
教育部在最新下发的通知中强调,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各高校全面、准确理解和把握《规定》要求,确保政策执行不“缩水”不“跑偏”,认真组织属地高校对照《规定》开展非学历教育检查整改工作,并给出了可参考的检查整改清单。
记者注意到,检查整改清单共包括8个大类、62条具体规定要求,分别涉及指导思想、管理体制和职责、立项与招生、合作办学、教学管理、财务管理、条件保障、监督管理与处罚等方面。
具体内容包括,高校在保证完成国家下达的学历教育事业计划的前提下,方可举办非学历教育。高校独资、挂靠、参股、合作举办的独立法人单位,不得以高校名义举办非学历教育。高校应严格规范非学历教育招生行为,自行组织招生,严禁委托校外机构进行代理招生。严禁合作方以任何名义收取费用。
同时,检查整改清单中强调,高校不得以“研究生”“硕士、博士学位”等名义举办课程进修班,面向社会举办的非学历教育不得冠以“领导干部”“总裁”“精英”“领袖”等名义,不得出现招收领导干部的宣传。
整改结果确认前高校全面停止非学历教育合作办学项目
关于对照整改工作,教育部要求,逐条逐项对照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建立整改台账,制订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时限,妥善处理问题(包括遗留问题),切实做到改到位、改彻底。
整改工作结束后,部属高校应将整改情况和结果报教育部职成司确认;其他高校报当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在整改结果确认前,高校全面停止与校外机构开展的非学历教育合作办学项目。
同时教育部指出,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评价标准和办学质量抽查、评估机制,对现有相关管理制度、机制进行调整完善,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严肃查处违规办学行为,让高校非学历教育监管“有力度”“长牙齿”。特别是对整改期间敷衍应对、弄虚作假的要取消高校非学历教育办学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此外教育部明确,从2023年开始,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每年1月份前做好上一年度属地高校非学历教育办学情况明细的备案工作。要加强对备案信息的梳理分析,对备案发现的苗头性问题,及时督促高校进行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