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人社部印发《关于职业院校毕业生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有关问题的通知》,部署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毕业生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通知》要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要树立正确的选人用人理念,破除唯名校、唯学历的用人导向,切实维护、保障职业院校毕业生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合法权益和平等竞争机会。
改革开放40多年来,我国建成世界规模最大职业教育体系。目前全国共有职业院校1.13万所,在校生3088万人,各级各类职业院校毕业生累计达2亿多人,职业院校每年培养1000万左右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职业教育在服务国家战略、服务区域发展、促进教育公平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的同时,“职教一人,就业一人,脱贫一家”成为阻断贫困代际传递见效最快的方式。
不过,一直以来,社会上对于职业教育始终存在“低人一等”的偏见。一方面,许多地方把职业院校放在中招、高招最后批次录取,“考不上高中去读中职,考不上本科去读高职”的想法,在学生和家长头脑中根深蒂固。另一方面,职业院校毕业生就业质量不高,待遇偏低,在择业、升学、报考公务员等方面面临诸多政策限制和歧视,存在唯学历倾向。过去一段时期,职业教育止步于专科层次,而用人单位招考往往要求本科以上学历,职业院校毕业生直接被挡在门外;即使专升本毕业,往往还会因为“第一学历”歧视,被剥夺就业机会。
此次人社部下发通知,明确要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要树立正确的选人用人理念,破除唯名校、唯学历的用人导向。在符合专业等其他条件的前提下,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可报名应聘学历要求为大学本科的岗位,高级工班毕业生可报名应聘学历要求为大学专科的岗位。事业单位招聘不唯学历,意义广泛而深远。
其一,有助于推动职业院校毕业生在参加事业单位招聘等方面与普通高校毕业生享受同等待遇,保障其合法权益和平等竞争机会。其二,“不拘一格降人才”,有助于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其三,事业单位开了先河,对于企业具有重要的导向意义,有助于从根本上彻底消除对职业院校学生的就业歧视。
今年6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职业教育法(修订草案)》强调,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建立完善国家资历框架,使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学习成果融通、互认。有关部门应以《职业教育法》修订为契机,进一步健全公平的升学和就业制度,确保职业教育轨道学生在升学、求职、工作待遇、职务晋升等方面都享有与普通教育轨道学生平等的机会,真正实现“人人出彩,技能强国”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