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1日从教育部获悉,《教育督导问责办法》于9月1日起实施,六类情形将被问责。
六类情形包括:一是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国务院教育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彻底,二是履行教育职责不到位,三是教育攻坚任务完成严重滞后,四是办学行为不规范,五是教育教学质量下降,六是安全问题较多或拒不接受教育督导。被督导单位的主管部门要指导督促被督导单位落实整改意见,整改不力要负连带责任。
办法明确了问责对象主要包括地方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有关工作人员三类,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负责本地区教育督导问责工作,依法追究存在违规行为的单位、个人的责任。对于问责方式,办法明确,针对被督导单位,主要采取公开批评、约谈、督导通报、资源调整、行政处罚等问责方式;针对责任人,主要采取责令检查、约谈、通报批评、组织处理、处分、移交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等问责方式;针对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责任人,还可采取依法罚没违法所得、从业禁止、纳入诚信记录等问责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