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6日,北京市教委发布通知,对2014年出台的《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新修订的管理办法细化了学籍变动条件和办理要求,明确转学申请时间应在寒、暑假放假前一周提出,同时取消了转学联系表、转往外省市时需提供的接收学校证明等条件。新管理办法自6月1日起施行。
市教委相关负责人介绍,新管理办法调整了转学申请时间,规定转学一般应在寒、暑假放假前一周提出申请。高中阶段转学相关要求进一步明确。新管理办法继续坚持本市普通高中学生原则上不予转学,明确可以申请市内转学的特殊原因与办理要求。确有严重疾病、家庭重大变故等特殊原因需要转学的,可申请转入原就读学校所在区或跨区转入户籍或实际居住地所在区的学校,成绩须不低于中考当年转入学校统一招生录取分数。新管理办法还明确,从其他省市转入的,根据学生在转出地的中考成绩情况,可转入户籍或实际居住地所在区相对应的普通高中。
新管理办法还提出了一系列减证便民、优化服务措施,比如取消了因身体状况延缓入学、因病假休学需提交的医院证明,改为出示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病历;取消了转学联系表、转往外省市时需提供的接收学校证明。按本市户籍学生对待的情形中,对父母一方为本市户籍的,取消了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开具的《子女关系证明信》。
此外,新管理办法还规定,特殊教育学校、特教班、随班就读学生修满规定年限后,由学校认定毕业成绩,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