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25日,成都互联网法庭运行以来的首起案件开庭。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起诉被告新浪微博数码博主、网络大V张某某名誉侵权,原告代理律师诉讼请求:判定被告刊登致歉声明,判定被告赔偿100万元。
原告代理律师称,被告在微博上转发评论了针对小米电视的虚假信息,“**网太会玩了,直接火烧背板,小米电视轻松点着。”同时,2020年被告还发布了关于小米手机的虚假内容微博。
7月22日,该案通过央视直播宣判,被告张某某发布的涉案博文未构成对小米公司名誉权的侵权,驳回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在法庭现场,审判长表示:“被告张某某发布的涉案博文不构成对原告小米公司名誉权的侵权,小米公司要求被告刊登致歉声明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该判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等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等。同时,本案受理费13800元由原告小米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