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桔子酒店诉橘子酒店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2021-07-30 09:37:41来源:南方都市报  

“桔子酒店”起诉“橘子酒店”“腾讯”状告“腾迅”…… 企业间撞名纠纷一直层出不穷。

近日,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的一份判决书显示,在桔子酒店诉橘子酒店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桔子酒店取得胜诉。

此外,南都记者注意到,互联网大厂腾讯公司与原名为“腾迅”的汽修公司之间侵权官司也于近期落下帷幕。

“桔子”“橘子”,易造成公众混淆

据了解,桔子公司系第7300545号“桔子酒店”、第12006171号“Orange Hotel”文字商标(下称涉案商标)的权利人。

桔子公司诉称,旗下开设的桔子酒店遍布国内多个城市,经过长期经营与宣传,知名度高,行业影响大,深受消费者喜欢。橘子酒店未经许可,在其开设的酒店中擅自使用与涉案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字样、标识,还在美团网使用“桔子酒店”作为服务名称进行推广,侵害了桔子公司的商标权。

在桔子公司看来,橘子酒店将与涉案商标近似的“橘子”作为其企业字号注册并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此外,美团运营公司三快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其运营的美团网中宣传推广桔子酒店的侵权行为,未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构成帮助侵权。

因此,桔子公司向法院请求立即停止橘子酒店、三快公司涉案侵害商标权的行为,要求橘子酒店变更其企业名称且不得含有“橘子”“桔子”字样,并索赔经济损失18万元以及合理开支2万元。

对此,橘子酒店未向法庭提交答辩状。

美团运营方三快公司则辩称,三快公司仅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所展示的信息来源于商户和消费者编辑,三快公司不参与任何商业行为。其次,美团网公示了投诉渠道,但在起诉前美团没有接到桔子公司的任何通知。收到起诉材料后,三快公司履行了通知删除的义务。因此,美团方面不同意桔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橘子酒店恶意攀附,美团侵权不成立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涉案商标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最具显著性的部分为“桔子”“orange hotel”字样。

经查,橘子酒店在门店招牌、收款码、前台桌子及前台背景板扥更多出使用“桔子酒店”“orange hotel”字样,位置明显,且在团购网站中亦使用“桔子酒店”作为店铺名称。橘子酒店此举容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其提供的服务与桔子公司提供的服务有关,造成混淆。因此,法院认定橘子酒店此举侵害了桔子公司就涉案商标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此外,成立在后的橘子酒店将“橘子”二字作为企业字号的一部分。在法院看来,此举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与桔子公司存在关联,具有攀附涉案商标影响力的主观故意,构成不正当竞争。

至于美团运营方三快公司,法院认为现无证据证明三快公司知道或应当知道橘子酒店存在侵权行为。且三快公司在收到本案起诉后及时删除了涉案侵权信息,不存在主观过错,故三快公司未侵害桔子公司的商标权。

综上,法院判决橘子酒店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并变更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与“桔子”相同或近似的字样。此外,橘子酒店还需赔偿桔子酒店经济损失8万元及合理开支5000元。

腾讯诉“腾迅”,获赔30万元

据南都记者了解,近年来,企业起名“傍名牌”“搭便车”的纠纷一直层出不穷。最近,还有一起类似的商标侵权官司结案。

因认为对方“企鹅快保”文字及图形作为业务标志,以及“腾迅”作为字号涉嫌侵权,腾讯公司将远速修公司(原名为腾迅(天津)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和软件开发商点动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腾讯公司的涉案商标主要用于商标第41类服务上,提供在线娱乐、在线游戏和在线音乐服务等等,远速修公司的“企鹅快保”的相关标识用于汽车保养服务上。二者在功能、消费对象、消费渠道上存在较大区别,故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另外,腾讯公司主张涉案商标在第41类服务上构成驰名商标证据不足。

因此,法院认为远速修公司对“企鹅快保”标识的使用行为不构成侵权。

至于第1962827号“腾讯”商标,曾有判决认定该商标在信息传送、电话通讯等第38类服务上为驰名商标。加上腾讯还在影视制作、网络直播、地产、医疗等多领域开展经营,法院认为“腾讯”字号具有很高的知名度。

法院指出,远速修公司成立时间晚于腾讯公司,曾使用相近“腾迅”作为企业字号,足以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具有攀附腾讯公司商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恶意,构成不正当竞争。

此外,法院认为点动公司并非这一企业名称的设计者,与远速修公司无共同侵权的故意。

综上,法院判决远速修公司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腾讯公司30万元,并刊登声明消除不良影响。值得一提的是,腾讯还曾就此提出上诉,但最后选择撤回上诉,本案就此告终。

关键词: 橘子酒店 恶意攀附 美团侵权 桔子酒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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