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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出台新规保护个人信息

2021-04-27 08:43:23来源:国际金融报  

工信部正公开征求对《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个人信息保护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的意见。意见明确“知情同意”“最小必要”两项重要原则。

在广东省通信管理局近日通报存在问题的应用软件名单里,包括广州农商行、广东南粤银行和前海微众银行在内的金融机构被点名。

信息安全问题成了公众的一大“心病”。

4月26日,工信部公开征求对《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个人信息保护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的意见,明确App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应当采用合法、正当的方式,遵循诚信原则,不得通过欺骗、误导等方式处理个人信息,切实保障用户同意权、知情权、选择权和个人信息安全,对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负责。并且,违规情节严重的App将直接下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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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就在3天前,工信部官网最新通报,工信部近期组织的手机应用软件检查中,有93款APP未完成整改。在广东省通信管理局通报存在问题的应用软件名单里,包括广州农商行、广东南粤银行和前海微众银行在内的金融机构被点名。工信部等相关部门督促问题APP在规定时间内落实整改。

多款银行APP违规收集个人信息

近年来,我国个人信息保护力度不断加大,但App个人信息收集使用规则、目的、方式和范围仍存在不明确的地方,部分环节仍存漏洞,个人信息保护面临诸多问题和挑战。

依据《网络安全法》《电信条例》《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工信部近期组织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手机应用软件进行检查,重点督促游戏类、工具类存在问题的企业进行整改。截至目前,尚有93款APP未完成整改。

各通信管理局按工信部APP整治行动部署,积极开展手机应用软件监督检查,广东省通信管理局检查发现仍有45款APP未完成整改。其中,广州农商行推出的珠江直销银行APP违规收集个人信息;广东南粤银行的广东南粤银行APP违规收集个人信息,APP强制、频繁、过度索取权限;深圳前海微众银行的微众企业爱普违规收集个人信息、超范围收集个人信息。

通报要求上述APP应在4月29日前完成整改落实工作。逾期不整改的,工信部将依法依规组织开展相关处置工作。

对此,微众银行回复《国际金融报》记者:“获悉广东省通信管理局提出的整改意见后,微众银行第一时间与相关部门进行情况了解和紧急沟通,并对存在问题立即进行了认真整改。微众银行将依法合规坚决、用心维护用户个人信息安全及其合法权益,欢迎监督。”

另外,工信部发现,APP应用商场中的软件频繁踩雷,也存在管理审核问题。在2021年第一季度检测中,腾讯应用宝、小米应用商店、OPPO软件商店、华为应用市场和vivo应用商店发现问题数量分别占比14.22%、13.81%、12.8%、11.37%和11.17%,存在上架审核不严格,存量问题清理不彻底,登记核验APP开发运营者信息不准确,误导用户下载等问题。

金融机构缘何“屡教不改”

近年来,个人用户信息安全备受重视,相关部门多次披露APP违规获取用户信息的情况,而银行类APP屡屡上榜。

比如,在2020年12月,国家计算机病毒应急处理中心在“净网2020”专项行动中,通过互联网监测发现,兴业银行、内蒙古农信、内蒙古银行、海峡银行、鄂尔多斯银行等6家银行的APP因“未向用户明示申请的全部隐私权限,涉嫌隐私不合规”而被点名。

金融机构向来是个人信息泄露的重地。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社会治理研究中心主任李俊慧表示,2016年至2020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结涉侵害个人信息犯罪且裁判文书已公开的案件中,从所涉个人信息数据来源行业来看,金融行业占比为39.1%,位列第一。

“之所以屡禁不止,一是App经营机构的合规意识淡薄,在安全隐患问题上存在疏漏;二是机构存在一定程度的侥幸心理,以为不开展合规工作、打折完成合规工作可以浑水摸鱼。”研究人士苏筱芮对《国际金融报》记者分析。

苏筱芮称,被点名机构出现整而不改的情况,推测主要有如下情形:机构内部管理混乱,出现问题后没有明确的责任人;机构对合规要求的理解存在偏差,或是技术水平低下,达不到监管要求。建议从制度方面进行完善,建立起系统化的App合规管理架构,明确相关责任人。此外,对于“失联类”“僵尸类”App建议尽早从应用市场下架处理,以免沦为不法分子牟利的工具。

“个人信息保护的完善并非一蹴而就,各商业机构及其合作伙伴应该从数据的采集、存储、加工、传输、披露等环节规范用户个人信息管理。”苏筱芮强调。

工信部20条规定保护个人信息

App索权以最小必要为原则

违规情节严重将直接下架

工信部在起草说明中提到,近年来,我国个人信息保护力度不断加大,但App个人信息收集使用规则、目的、方式和范围仍存在不明确的地方,部分环节仍存漏洞,个人信息保护面临诸多问题和挑战。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持续深入开展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治理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连续两年开展App侵害用户权益专项整治行动,社会反映热烈,取得阶段性明显成效。而如今,考虑到App治理是一项具有长期性、复杂性的系统治理工作,有必要将近年来成熟的经验做法和管理措施转换为制度性规范文件。

在《征求意见稿》中,工信部特别明确,App应当以清晰易懂的语言告知用户个人信息处理规则,由用户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作出自愿、明确的意思表示。应当采取非默认勾选的方式征得用户同意。

《征求意见稿》共计二十条,界定了适用范围和监管主体;确立了“知情同意”“最小必要”两项重要原则;细化了App开发运营者、分发平台、第三方服务提供者、终端生产企业、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五类主体责任义务;提出了投诉举报、监督检查、处置措施、风险提示等四方面规范要求。

主要内容包括四大方面:

一是界定适用范围和明确监管主体。

在适用范围方面,《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的App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在监管主体方面,《征求意见稿》明确了App个人信息保护的联合工作机制,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健全完善App个人信息保护监督管理联合工作机制,统筹推进政策标准规范等相关工作,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App个人信息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第一条至第五条)

二是明确“知情同意”“最小必要”两项重要原则。

《征求意见稿》“知情同意”规定,从事App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应当以清晰易懂的语言告知用户个人信息处理规则,由用户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作出自愿、明确的意思表示,并明确了“六项应当”要求。“最小必要”规定,从事App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应当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并遵循最小必要原则,不得从事超出用户同意范围或者与服务场景无关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并提出了“六项不得”要求。(第六条和第七条)

三是规范关键环节主体责任义务。

《征求意见稿》对App治理的全链条、全主体、全流程予以规范,规定了App开发运营者、App分发平台、App第三方服务提供者、移动智能终端生产企业和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在App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具体义务。(第八条至第十二条)

四是细化违规处置流程和具体措施。

《征求意见稿》明确从事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有关主体违反要求的,依次按照通知整改、社会公告、下架处置、断开接入、信用管理流程进行处置,并明确具体时间期限要求。特别提出,对未按要求完成整改或反复出现问题、采取技术对抗等违规情节严重的App,将对其进行直接下架;且下架后的App在40个工作日内不得通过任何渠道再次上架的管理要求。此外,监督管理部门将指导App分发平台和移动智能终端生产企业在集成、分发、预置和安装等环节进行风险提示,情节严重的采取禁入措施。(第十六和第十七条)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法律责任、保密义务等作了规定。(第十八和第十九条)

以下为《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个人信息保护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原文:

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个人信息保护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保护个人信息权益,规范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以下简称App)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促进个人信息合理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的App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App个人信息处理活动,是指移动智能终端中运行的应用程序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个人信息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App开发运营者,是指从事App开发和运营活动的主体。

本规定所称App分发平台,是指通过应用商店、应用市场、网站等方式提供App下载、升级服务的软件服务平台。

本规定所称App第三方服务提供者,是指相对于用户和App以外的,为App提供软件开发工具包(SDK)、封装、加固、编译环境等第三方服务的主体。

本规定所称移动智能终端生产企业,是指生产能够接入公众网络,提供预置App或者具备安装App能力的移动智能终端设备的主体。

本规定所称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是指从事互联网数据中心(IDC)业务、互联网接入服务(ISP)业务和内容分发网络(CDN)业务,为App提供网络接入服务的电信业务经营者。

第四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App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建立健全App个人信息保护监督管理联合工作机制,统筹推进政策标准规范等相关工作,加强信息共享及对App个人信息保护工作的指导。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App个人信息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网信办、通信管理局、公安厅(局)、市场监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App个人信息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前两款规定的部门统称为App个人信息保护监督管理部门。

第五条App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应当采用合法、正当的方式,遵循诚信原则,不得通过欺骗、误导等方式处理个人信息,切实保障用户同意权、知情权、选择权和个人信息安全,对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负责。

相关行业组织和专业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及本规定,开展App个人信息保护能力评估、认证。

第六条从事App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应当以清晰易懂的语言告知用户个人信息处理规则,由用户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作出自愿、明确的意思表示。

(一)应当在App登录注册页面及App首次运行时,通过弹窗、文本链接及附件等简洁明显且易于访问的方式,向用户告知涵盖个人信息处理主体、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处理类型、保存期限等内容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

(二)应当采取非默认勾选的方式征得用户同意;

(三)应当尊重用户选择权,在取得用户同意前或者用户明确表示拒绝后,不得处理个人信息;个人信息处理规则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取得用户同意;

(四)应当在对应业务功能启动时,动态申请App所需的权限,不应强制要求用户一揽子同意打开多个系统权限,且未经用户同意,不得更改用户设置的权限状态;

(五)需要向本App以外的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的,应当向用户告知其身份信息、联系方式、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和个人信息的种类等事项,并取得用户同意;

(六)处理种族、民族、宗教信仰、个人生物特征、医疗健康、金融账户、个人行踪等敏感个人信息的,应当对用户进行单独告知,取得用户同意后,方可处理敏感个人信息。

第七条从事App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应当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并遵循最小必要原则,不得从事超出用户同意范围或者与服务场景无关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

(一)处理个人信息的数量、频次、精度等应当为服务所必需,不得超范围处理个人信息;

(二)个人信息的本地读取、写入、删除、修改等操作应当为服务所必需,不得超出用户同意的操作范围;

(三)用户拒绝相关授权申请后,不得强制退出或者关闭App,不得提前申请超出其业务功能或者服务外的权限,不得利用频繁弹窗反复申请与当前服务场景无关的权限;

(四)在非服务所必需或者无合理场景下,不得自启动或者关联启动其他App;

(五)用户拒绝提供非该类服务所必需的个人信息时,不得影响用户使用该服务;

(六)不得以改善服务质量、提升使用体验、研发新产品、定向推送信息、风险控制等为由,强制要求用户同意超范围或者与服务场景无关的个人信息处理行为。

第八条App开发运营者应当履行以下个人信息保护义务:

(一)切实提升产品和服务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将个人信息保护要求落实在产品设计、开发及运营环节;以显著、清晰的方式定期向用户呈现App的个人信息收集使用情况;

(二)基于个人信息向用户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的,应当保证结果公平合理,同时向该用户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尊重和平等保护用户合法权益;

(三)使用第三方服务的,应当制定管理规则,明示App第三方服务提供者的名称、功能、个人信息处理规则等内容;应与第三方服务提供者签订个人信息处理协议,明确双方相关权利义务,并对第三方服务提供者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和信息安全风险进行管理监督;App开发运营者未尽到监督义务的,应当依法与第三方服务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

(四)对于不影响其他服务功能的独立服务功能模块,应当向用户提供关闭或者退出该独立服务功能的选项,不得因用户采取关闭或者退出操作而拒绝提供其他服务;

(五)加强前端和后端安全防护、访问控制、技术加密、安全审计等工作,主动监测发现个人信息泄露等违规行为,及时响应处置要求;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个人信息保护义务。

第九条App分发平台应当履行以下个人信息保护义务:

(一)登记并核验App开发运营者、提供者的真实身份、联系方式等信息;

(二)在显著位置标明App运行所需获取的用户终端权限列表和个人信息收集的类型、内容、目的、范围、方式、用途及处理规则等相关信息;

(三)不得欺骗误导用户下载App;

(四)对新上架App实行上架前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规范性审核,对已上架App在本规定实施后1个月内完成补充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进行更新或者清理;

(五)建立App开发运营者信用积分、风险App名单、平台信息共享及签名验证等管理机制;

(六)按照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完善报送机制,及时配合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问题App上报、响应和处置工作;

(七)设置便捷的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处理公众对本平台所分发App的投诉举报;

(八)国家规定的其他个人信息保护义务。

第十条App第三方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以下个人信息保护义务:

(一)制定并公开个人信息处理规则;

(二)以明确、易懂、合理的方式向App开发运营者公开其个人信息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处理类型、保存期限等内容,其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应当与公开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保持一致;

(三)未经用户同意或者在无合理业务场景下,不得自行进行唤醒、调用、更新等行为;

(四)采取足够的管理措施和技术手段保护个人信息,发现安全风险或者个人信息处理规则变更时应当及时进行更新并告知App开发运营者;

(五)未经用户同意,不得将收集到的用户个人信息共享转让;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个人信息保护义务。

第十一条移动智能终端生产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个人信息保护义务:

(一)完善终端权限管控机制,及时弥补权限管理漏洞,持续优化和规范敏感行为的记录能力,主动为用户权限申请和告知提供便利;

(二)建立终端启动和关联启动App管理机制,为用户提供关闭自启动和关联启动的功能选项;

(三)持续优化个人信息权限在用状态,特别是录音、拍照、视频等敏感权限在用状态的显著提示机制,帮助用户及时准确了解个人信息权限的使用状态;

(四)建立重点App关注名单管理机制,完善移动智能终端App管理措施;

(五)对预置App进行审核,持续监测预置App的个人信息安全风险;

(六)在安装过程中以显著方式告知用户App申请的个人信息权限列表;

(七)完善终端设备标识管理机制;

(八)国家规定的其他个人信息保护义务。

第十二条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以下个人信息保护义务:

(一)在为App提供网络接入服务时,登记并核验App开发运营者的真实身份、联系方式等信息;

(二)按照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依法对违规App采取停止接入等必要措施,阻止其继续违规侵害用户个人信息和其他合法权益;

(三)国家规定的其他个人信息保护义务。

第十三条从事App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相关主体,应当加强人员教育培训,制定个人信息保护内部管理制度,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和应急预案等制度要求;采取加密、去标识化等安全技术措施,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及个人信息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删除等风险;需要认证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的,应当通过国家统一建设的公民身份认证基础设施所提供的网上公民身份核验认证服务进行。

第十四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可以向监督管理部门或者中国互联网协会、中国网络空间安全协会投诉举报,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组织应当及时受理并调查处理。

从事App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相关主体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根据公众投诉举报情况和监管中发现的问题,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存在问题和风险的App实施个人信息保护检查。

从事App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相关主体应当对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予以配合。

第十六条发现从事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相关主体违反本规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可依据各自职责采取以下处置措施:

(一)责令整改与社会公告。对检测发现问题App的开发运营者、App分发平台、第三方服务提供者及相关主体提出整改,要求5个工作日内进行整改及时消除隐患;未完成整改的,向社会公告。

(二)下架处置。对社会公告5个工作日后,仍拒绝整改或者整改后仍存在问题的,可要求相关主体进行下架处置;对反复出现问题、采取技术对抗等违规情节严重的,将对其进行直接下架;被下架的App在40个工作日内不得通过任何渠道再次上架。

(三)断开接入。下架后仍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将对其采取断开接入等必要措施。

(四)恢复上架。被下架的App完成整改,并完善技术和管理机制及作出企业自律承诺后,可向作出下架要求的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恢复上架。

(五)恢复接入。被断开网络接入的App完成整改后,可向作出断开接入要求的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恢复接入。

(六)信用管理。对相应违规主体,可纳入信用管理,实施联合惩戒。

第十七条对整改反复出现问题的App及其开发运营者开发的相关App,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指导组织App分发平台和移动智能终端生产企业在集成、分发、预置和安装等环节进行风险提示,情节严重的采取禁入措施。

第十八条从事App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将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履行职责中知悉的用户个人信息予以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或者毁损,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

关键词: 工信部 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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