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中瑞建设集团因存在安全隐患 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45日

2020-03-05 16:51:29

来源:中华网财经

据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近日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冀建罚决字〔2020〕9号)》显示,河北中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河北中瑞建设集团”)所在的石家庄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大街99号承建的衡水市武邑县中医院项目,在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和扬尘污染防治监督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决定给予该公司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45日的行政处罚。

资料显示,河北中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01年10月9日在藁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法定代表人桑卫安,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在资质证核定的承包工程范围内经营)等。

以下为全文:

行政处罚决定书(冀建罚决字〔2020〕9号)

当事人:河北中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石家庄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大街99号。

经查明: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和扬尘污染防治监督检查发现,你公司承建的衡水市武邑县中医院项目存在下列安全隐患:悬挑脚手架专项方案中选用C14a做挑梁,不符合规范要求,不能指导施工,现场悬挑脚手架首层封闭不严,与主体拉结点偏少且不符合规范要求,小横杆缺失严重;抽查11层模板支架扫地杆设置过高,自由端过长,未设置剪刀撑;抽查西部电梯井内未按规范设置安全网;塔吊部分标准节螺栓未露出螺顶平面3倍螺距;塔吊起升高度限位器失灵,力矩限制器未设置定幅变码、定码变幅双触点;现场附着装置附着撑杆有焊接现象,未提供厂家合格证。你公司降低安全生产条件,以我厅《关于开展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和扬尘污染防治监督检查的通知》(冀建质安函〔2019〕175号)《关于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冀建质安函〔2019〕220号)和《施工安全(扬尘)监督检查记录表》(编号:201910190102)、现场检查照片、《行政执法建议书》(冀建安检(巡)执字2019-1019-0101号)、《约谈记录表》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我厅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冀建罚先告字〔2020〕2号),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你公司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45日的行政处罚。请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到本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2月25日

发布机构: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号:冀建罚决字〔2020〕9号发布日期:2020-02-25

关键词: 中瑞建设 安全隐患